關于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委托評審結果的審批等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關于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委托評審結果的審批等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4-01-03
中企政職[2003]1號
各中央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經研究,決定對中央企業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幾個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委托評審結果的審批問題
根據《關于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企政職[2001]2號)精神,不具備高級政工師評審權的中央企業,經中央企業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委托其他具有評審權的企業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委托單位報工委領導小組審批。
二、關于破格申報人員征求群眾意見的問題
根據《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第四條關于“對所有破格申報的人員,都要認真聽取所在單位和部門干部、群眾的意見,并將這些意見作為評定的重要參考”的規定,在對破格申報人員進行審核時,增加民主測評的程序。具體做法是:當個人提出破格申報和初審合格之后,由申報人所在單位政工職稱主管部門在申報人所在部門組織民主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必須在15人以上。如本部門人數不足15人,可將測評范圍擴大到業務關系密切的其他部門。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被測評人的得票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進入考核、答辯程序。測評結果填寫在《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情況簡表》中,供評審時參考。
三、關于使用集體榮譽稱號和集體署名發表的作品作為申報條件的問題
申報人員以本人工作單位獲得的集體榮譽稱號作為申報條件時,申報人員必須是在該集體榮譽稱號獲得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即主管或分管該項工作的企業負責人,或具體主管該項工作的部門負責人。無論是何種人員使用集體榮譽稱號作為申報條件,都必須由所在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出具本人在該集體榮譽稱號獲得過程中做出具體貢獻的證明材料。
以集體署名發表的作品作為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條件時,幾個人聯合署名的作品,只能由第一作者和具體執筆者作為申報條件;以單位署名的作品,只能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執筆者作為申報條件。兩種情況都必須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上述規定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
20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