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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簡報(第41期)

文章(zhang)來源:國務院國資(zi)委指(zhi)導監督地方國資(zi)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shi)  發布(bu)時間:2015-04-03

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
簡 報

第41期

  編者按:黨的(de)十八大和(he)(he)十三屆(jie)三中全會明確(que)提出(chu),要進(jin)(jin)(jin)一(yi)步深(shen)化(hua)國(guo)有(you)(you)企(qi)業改(gai)革(ge),不斷增強(qiang)國(guo)有(you)(you)經濟的(de)活力、競爭力和(he)(he)影響力。在(zai)湖南(nan)省(sheng)國(guo)資委(wei)(wei)的(de)主動作為、積極推進(jin)(jin)(jin)下,湖南(nan)省(sheng)委(wei)(wei)省(sheng)政府日前出(chu)臺了(le)《關于進(jin)(jin)(jin)一(yi)步深(shen)化(hua)國(guo)有(you)(you)企(qi)業改(gai)革(ge)的(de)意見》,提出(chu)了(le)新一(yi)輪(lun)深(shen)化(hua)國(guo)有(you)(you)企(qi)業改(gai)革(ge)工作的(de)目(mu)標任(ren)務、重點(dian)工作和(he)(he)配(pei)套(tao)措施,開(kai)啟了(le)促進(jin)(jin)(jin)國(guo)有(you)(you)企(qi)業優化(hua)管理體制機制、提升發(fa)展質(zhi)量和(he)(he)效益的(de)新階(jie)段(duan)。本(ben)期(qi)特予(yu)介紹(shao),供各地借鑒。


湖南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
全面啟動新一輪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三屆三中全會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湘發〔2014〕7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了湖南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的路線圖、任務書、時間表。共分為三大板塊、六個部分、三十條。第一部分構成第一板塊,是總論,主要闡述深化國企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改革范圍和目標任務;第二至五部分構成第二板塊,是分論,主要從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優化國有資本的資源配置、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等方面,具體部署湖南深化國企改革的重大舉措;第六部分構成第三板塊,主要是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合力。

  一、進一步明確國企改革的目標任務

  《意見》提出,2014年全面完成省、市州、縣市區屬上一輪國有企業改革任務,2015年基本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歷史遺留問題。從2014年起,全面啟動新一輪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按照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發展壯大一批的思路,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到2020年,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和進展。

  二、提出深化國企改革的重點工作

  1、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按照《意見》要求,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上市為主、三個引進、三個允許”。“上市為主”,即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使上市公司成為國有企業的重要組織形態。到2020年競爭類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證券化率達到80%左右。“三個引進”,即重點引進中央企業、引進大型民企,引進國內外其他優勢企業,推動國有企業開放性市場化重組。“三個允許”,即允許國有資本準備退出企業、允許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且國有資本處于相對控股或參股地位的企業、允許創新型、研發類、基金類國有企業實行經營者員工持股,構建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2、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按照《意見》要求,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歸納起來就是“一項還原、兩個職業化、三能用工、四類激勵。”“一項還原”,即還原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功能。在國有獨資企業中全面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逐步落實董事會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和管理層選聘等職權。“兩個職業化”,即建立國有資本職業產權代表制度,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派出職業化、專業化產權代表;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三能用工”,即深化國有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嚴格規范企業管理人員的職務待遇、職務消費和業務消費。“四類激勵”,即對公益類和功能類企業,實施目標管理,負責人薪酬與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對競爭類企業,負責人薪酬與業績完全掛鉤,并實施期股期權、崗位分紅、激勵基金等中長期激勵,到期根據考核結果行權或兌現;對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科技成果入股等激勵方案;對國有創投企業,鼓勵采用市場化項目收益分成、項目團隊跟投等方式。

  3、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深化國企改革和深化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相輔相成,互為促進。按照《意見》要求,深化國資監管體制改革可以歸納為“一統一、一優化、兩主體、三分類”。“一統一”,即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集中統一全覆蓋,2014年要完成黨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與下屬企業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逐步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集中統一全覆蓋,促進企業在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進行重組整合,提高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一優化”,即優化國資監管方式方法。要積極探索“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主要以產權關系為紐帶,依法通過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實好出資人職責,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不干預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把應該由企業管理的事項全部交給企業,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要做到監管但不干預、支持但不包辦,將國有企業真正推向市場。“兩主體”,即組建國有資本運營主體和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其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產業資本投資為主,著力培育產業競爭力;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主要開展股權運營,改善國有資本的分布結構和質量效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三分類”,即界定國有企業功能定位,按公益類、功能類、競爭類進行分類。公益類企業,主要是重要民生領域企業,保持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以實現公共政策性目標為主,引入行業監督和社會評價;功能類企業,主要是投資運營平臺和重要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企業,保持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以完成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為主要目標,兼顧經濟效益;競爭類企業,按照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進行放開,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承擔社會責任。

  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保障措施

  《意見》提出,要完善各類配套政策措施。對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遺留問題處理和市州國有企業改革掃尾,繼續執行原有政策,確保改革依法依規有序推進。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在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明確土地出讓地價扣除補繳土地價款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原企業的國有資本金,補繳土地價款可返還企業用于安置職工或分離辦社會職能等改革遺留問題處理。設立省屬國有企業重組整合專項資金,支持企業之間進行重組整合。研究完善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重組上市的財稅政策,對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供稿:湖南省國資委)


簡訊
 

重慶國資改革的五種“混合”法


  日前,重慶市市長黃奇帆在接受《國家財經周刊》記者專訪時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五種“混”法。

  第一種“混”法,推動國企集團整體上市,不留殼尾巴。上市還留著尾巴的,可以通過增發新股、子公司對母公司吸收式兼并來解決。還沒有上市的創造條件實現整體上市。

  第二種“混”法,把部分現在合適的集團公司轉化為巴菲特式、淡馬錫式,或是中投式的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基本不控股,只做股權投資、做戰略投資者。

  第三種“混”法,對暫未達到上市條件的企業先實行股份制,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同時,把部分股權轉給民營、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私募,甚至是外資。通過股權轉讓,形成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種“混”法,用轉讓部分股權所獲得的國有資本,建立一批國資委直接控制的產業投資母基金,管理團隊由國資委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組織,投資方向由發改委、經信委等部門指導。母基金不直接投到產業中去,而按一定比例和各種社會資本的私募基金混合成立子基金。

  第(di)五(wu)種“混”法,在政(zheng)府公(gong)共(gong)(gong)服務、基礎設施類一些市(shi)場信號(hao)逐漸活躍起來的(de)領域,推動公(gong)共(gong)(gong)產品價(jia)格逐步實現(xian)市(shi)場化(hua),為(wei)非公(gong)經濟(ji)的(de)進入創(chuang)造(zao)條件,實現(xian)混合發展(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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