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規則(試行)
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規則(試行)

文章(zhang)來(lai)源:國資(zi)委直屬機關團委 發布時間(jian):2013-12-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新形勢下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以下簡稱團工委)在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共青團中央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的共青團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團委在所在部門機關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共青團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組織的工作、服務對象是中央國家機關的共青團員和其他40周歲以下青年。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和青年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共青團組織和青年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規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作為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作用、黨和政府聯系青年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服務黨政中心工作、服務青年成長成才,在實踐中努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青年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要認真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不斷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青年群眾基礎。
第六條 組織青年。抓好團的基層組織建設,鞏固以共青團為核心的青年組織體系,充分發揮青聯等青年組織在聯系不同類型青年群體中的作用,力爭使團的基層組織網絡覆蓋全體青年,使團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影響全體青年。組織動員團員青年自覺服從、服務于黨政中心工作,鼓勵青年到矛盾多、困難大、任務重、條件艱苦的地方經受磨練。團結帶領團員青年服務社會,充分利用青年志愿者行動、希望工程、保護母親河行動等社會化動員青年的工作載體,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七條 引導青年。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引導青年,針對不同群體青年思想意識的特點,探索有效的教育引導方式。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發揚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偉大五四精神,引導廣大團員青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政績觀。突出抓好青年理論武裝工作,大力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和形勢任務教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認真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大力弘揚求真務實、親民為民、負責敬業、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始終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八條 服務青年。抓住青年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困難和問題,在服務青年中增強對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認真研究青年成長規律,不斷發現、培養、表彰、宣傳、舉薦優秀青年人才,為青年人才的脫穎而出搭建平臺、創造條件。開展學習型團組織建設,加強青年能力培養,組織青年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一線,提高調研實踐、理論思維、文字表達、協調處理復雜問題和創新的能力。堅持以人為本,關注青年身心健康,加強對青年成長過程的人文關懷,積極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調適,幫助青年緩解人際溝通、社會競爭、戀愛婚姻等方面遇到的壓力,組織開展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經常性文化體育活動。關心青年生活,組織開展困難幫扶、送溫暖活動。
第九條 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把維護青年合法權益與引導青年的有序政治參與相結合,探索建立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制度性安排。準確把握青年思想的變化,及時向黨政領導做好青年輿情報告并提出工作建議,為團員青年的成長創造良好氛圍。完善青年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建立與團員青年溝通機制,及時了解不同青年群體的愿望呼聲和實際需求,幫助青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
第十條 以改革創新精神思考和謀劃共青團工作。樹立品牌意識,緊緊依靠品牌化的活動開展和落實工作,不斷深化“讀書•實踐•成才”、“樹典型•學榜樣•趕先進”和“知榮辱•明使命•共奮進”等主題活動。運用創新思維,努力探索新形勢下共青團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創新工作載體,切實增強共青團工作在團員青年中的號召力和影響力。
第三章 組織設置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凡有共青團員(包括28歲以下保留團籍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成立團的基層組織。部門機關團委設委員、書記、副書記。共青團員數在500人以下的部門機關團委,委員一般為7至9人,書記、副書記1至3人。共青團員數在500人以上的部門機關團委,委員一般為9至15人,書記、副書記3至5人;根據工作需要,部門機關團委可設常務委員會。機關團委應認真執行團員(代表)大會制度,按期進行換屆,每屆任期3-5年。
共青團員不足3人的部門,應成立青年小組、青年讀書會等青年組織,開展青年工作。
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團員人數,在內設司局、直屬單位中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團的基層組織設置應從實際出發,可以工作、地域為依據跨部門設置。
第十二條 各部門共青團機關委員會由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召開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委員采取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團委委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團的崗位,其團內職務自行卸免,缺額委員應及時補選,并報本部門機關黨委和團工委審批。機關團委在兩屆團員大會或團代會之間增補負責人時,增補人選已是委員的,應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補選并報本部門機關黨委和團工委審批;增補人選不是委員的,經本部門機關黨委與團工委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任命。
第十三條 共青團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是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的領導機構。團工委書記、副書記、團工委機關各職能處室負責人為常設委員;其他委員從部門團委書記中經民主推選產生,規模原則上為部門機關團委總數的十分之一。團工委每兩年對委員進行調整。委員如在調整前轉崗,則自然卸免委員職務。
第四章 工(gong)作制(zhi)度
第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十五條 貫徹執行團的各項組織制度。規范團員發展、團員登記、團費收繳等日常工作,認真落實團工委編寫的《基層團委工作手冊》和《團支部(總支)工作手冊》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會議制度。團工委每年召開一次中央國家機關共青團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團委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團工委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團工委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對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指示、團中央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執行的意見和措施;向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團中央請示報告的有關重要事項;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大活動;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的重要評選表彰活動等。各部門機關團委應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團委會,布置總結團委工作。
第十七條 評選表彰制度。團工委每兩年評選一次中央國家機關青年五四獎章、中央國家機關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五四紅旗團委(團支部)。每年評選一次中央國家機關青年文明號。
第十八條 工作報告制度。各部門機關團委應主動向本部門機關黨委和團工委匯報團的工作情況,積極負責地發表意見。每年年底應向機關黨委和團工委書面報告全年工作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團工委每年選擇部分部門機關團委,聽取工作述職。
第十九條 聯絡片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團組織按照地理分布劃分成六個聯絡片。聯絡片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協助團工委組織、落實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根據片內部門特點,共同組織開展各類青年活動;加強部門之間共青團工作的交流,有效整合力量,實現資源共享;加強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各部門共青團工作情況,做好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工作。每個聯絡片設兩名負責人,由團工委指定片內部門團委書記擔任,任期兩年。
第二十條 流動團員管理。流動團員的管理辦法按照《共青團中央關于流動團員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堅持以流入地團組織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團組織共同管理。
第五章 團干部(bu)隊伍
第二十一條 團的干部是團的工作的骨干。各級團組織應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大膽選拔年輕干部,保持團干部隊伍年輕化的優勢,努力實現團干部隊伍的革命化、知識化和專業化。要有計劃地安排團干部到各級黨校、團校及教育培訓機構學習進修,并通過掛職、輪崗等形式加強對團干部的培養。團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團員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團員的各項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勇于創造、自覺奉獻,努力做到政治上要過硬、作風上要扎實、自律上要嚴格,做“讓黨放心、讓青年滿意”的干部。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機關團委書記應當按機關黨委內設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條件配備,并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現有的團委書記尚未達到相應級別的,應推動機關黨委協商組織人事部門解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加強培養或作出適當調整。部門機關團委負責人初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33周歲,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38周歲,任期一般為一屆,最多不超過兩屆。
在選任部門團委書記時,可探索采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方式擇優任用。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在任免、調動團組織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征求上級團組織的意見。團干部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三個月內增選補齊。
第二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要協助黨組織做好團干部的轉崗輸送工作,對于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干部,應建議黨組織重點培養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團干部素質的需要,舉辦分類分級的團干部培訓班。部門機關團委負責人培訓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負責組織實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在培訓內容上,做到與理論學習、與黨的中心工作、與當前政治時局、與團的具體工作相結合。各部門機關團委承擔本部門團干部的培訓工作。根據需要,對基層團干部,以提高吸引凝聚青年的能力為重點;對團的各級領導干部,以提高政治素質、動員能力、群眾工作本領為重點;對新任職團干部,以加強從事共青團工作必需的知識培訓為重點。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機關團委下屬團組織干部隊伍建設參照本章上述條款執行。
第六(liu)章 團的經費(fei)
第二十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要積極爭取黨政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為開展共青團工作和青年工作爭取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團員交納的團費、黨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關于青少年事業的專項經費、團屬經濟實體收益、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按照團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黨建帶團建
第二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要按照《團章》要求,切實把黨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團的建設之中,使團的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規劃。善于借助黨政工作在基層形成的新格局和新成果,積極推動基層團建與黨建在工作空間和工作內容上緊密結合。要提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做到響應決策部署迅速、貫徹決策部署堅決、落實決策部署有效。
第三十條 針對中央國家機關青年人數較多、團員人數相對較少的情況,創新青年工作體制,完善青年工作體系。探索建立青年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機關黨委應明確一名副書記具體分管指導共青團和青年工作。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機關黨委青年工作部(處),與機關團委合署辦公。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一般應設立青年委員,加強青年工作力量。
第三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級團組織主要負責人是黨員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議;符合條件的,可作為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人選。
第三十二條 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
第八章(zhang) 同(tong)青聯組織的關系
第三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青年聯合會(簡稱中央國家機關青聯)是黨領導下的中央國家機關基本人民團體之一,是以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中央國家機關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央國家機關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第三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青聯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主席一般由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中央國家機關青聯秘書處設在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青聯部。
第三十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工作按照《中央國家機關青年聯合會工作細則》開展。
第三十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部門青聯,并申請作為中央國家機關青聯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