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jian)議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發布時間:2020-10-14 0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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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提問時間: | 2020-10-14 09:27:54 | |
標題: | 建議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 ||
內容: | 建議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可探索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補償機制、改革病退工作管理模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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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10-14 09:27:54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195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企業職工男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應當退休;同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企業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病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關于病退鑒定問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統一了分類標準,明確了病退條件,規范了病退鑒定工作。您提出的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補償機制、改革病退工作管理模式等建議,我們將積極配合業務主管部門,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責任編輯:陳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