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于職(zhi)工患病期(qi)間工資待(dai)遇問(wen)題?
發布時間:2020-10-12 14: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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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提問時間: | 2020-10-12 14:38:44 | |
標題: | 關于職工患病期間工資待遇問題? | ||
內容: | 關于職工患病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建議進一步出臺較為詳細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
回復詳(xiang)情
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10-12 14:38:44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和《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目前,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具體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在不低于當地法定標準的情況下,確定本企業的標準,如廣東省、江蘇省、北京市等省市規定,勞動者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陜西省、深圳市、青島市等省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的60%-7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這些規定也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 您在建議中提出的進一步出臺較為詳細的實施細則和辦法等問題,我們將積極建議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研究,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指導國有企業合理確定職工患病期間工資待遇。同時,鼓勵企業將職工患病期間工資標準作為集體協商的內容。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責任編輯:陳(chen)寧(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