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ye)違規經營投資責任(ren)追究(jiu)實施辦法(試(shi)行)里(li)違規經營投資責任(ren)是如(ru)何劃分的? 對相關(guan)責任(ren)人(ren)如(ru)何進行追究(jiu)處理?
發布時間:2019-08-01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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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對相關責任人如何進行追究處理? | ||
內容: |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對相關責任人如何進行追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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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19-08-01 10:10:07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辦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根據工作職責將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根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的實際情況,為嚴格界定責任,《辦法》還明確規定了“企業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追究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的責任”“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和“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等5類責任認定情形。 《辦法》規定在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組織處理是指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扣減薪酬是指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是指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五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