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yang)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shi)施(shi)辦法》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9-09-19 08: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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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董棟 | ||
標題: | 關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問題 | ||
內容: | 在《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中,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所指的第二款、第三款是什么?我在辦法中無法找到確切的條款。 望予以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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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19-09-19 08:22:25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指的是——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