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na)些企(qi)業(ye)可以實(shi)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發布時間:2018-11-13 1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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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于丹 | ||
標題: | 哪些企業可以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 ||
內容: | 分公司、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納入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的單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科技型企業等是否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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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18-11-13 10:46:50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資格,不符合《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不能依據《辦法》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在符合《辦法》規定的實施條件基礎上,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2、尚未實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施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激勵政策,但不能實施股權激勵政策。 3、符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與《辦法》股權激勵政策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自主擇一實施,不可以同時開展。主要考慮,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政策實質是允許員工購買企業股權,與《辦法》股權激勵的標的來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業股權。因此,企業可按照自身發展要求和發展戰略,實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時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和股權激勵,避免重復激勵。 4、《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含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