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功能定位的中(zhong)央企業有(you)哪些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2020-01-23 08: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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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業有哪些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監管措施? | ||
內容: | 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業有哪些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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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01-23 08:36:41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提出按照功能定位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 一是對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業采取差異化的管理方式。對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全部實行備案制管理,由企業董事會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后監督;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公益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繼續實行核準制管理。 二是與國企國資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對接。對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試點的中央企業,提出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三是對不同功能定位中央企業實行差異化的決定機制。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可以根據功能定位,在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匹配的大原則下,選取差異化的經濟效益指標與工資增長掛鉤,尤其是對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公益類中央企業,可以探索結構化管理方式,允許企業在工資總額中自主確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資總額,與企業所承擔特殊任務和公益性業務完成情況掛鉤,促進中央企業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更好發揮各類中央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作用,更好地契合了當前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方向。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