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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32號令與(yu)120號文規定不一致如(ru)何適用?

發布時間:2021-12-11 1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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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蘇頎 提問時間: 2021-12-10 10:12:27
標題: 關于32號令與120號文規定不一致如何適用?
內容: 關于32號令22條“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該條文與120號文32條,“只征集到一個合格意向受讓方的直接協議成交,征集到2個以上的競價確定”的描述是不一致的,請問現在是否還能適用120號文的規定?
回復詳情
答復部門: 國資委 答復時間: 2021-12-11 17:21:27
回復: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2016年,我委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作出規范要求。《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兩個文件并無沖突。如在具體文字表述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據32號令第六十七條,以32號令為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責任編輯:伍(wu)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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