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ye)國有權益登(deng)記(ji)的過(guo)渡期怎樣辦理(li)相關手(shou)續?
發布時間:2021-11-06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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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鐘恒 | 提問時間: | 2021-10-16 11:00:43 |
標題: | 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的過渡期怎樣辦理相關手續? | ||
內容: | 1.《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印發前占有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是否需要補充登記?最遲應在何時完成登記? 2.未登記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需部分轉讓的,可否在轉讓完成后一并進行占有及轉讓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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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1-11-06 17:24:33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一是《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印發前占有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需要登記,登記時間應按照各地國資委要求辦理。二是我委于2020年1月3日印發《關于印發<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應當在相關情形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因此在《暫行規定》印發之日后未登記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需部分轉讓的,不可以在轉讓完成后一并進行登記,應按規定先辦理占有登記,再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責任(ren)編輯: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