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you)控(kong)股企業進行(xing)存續(xu)分立(li)是否適用32號文
發布時間:2020-08-02 07:12:27
留(liu)言詳情(qing)
姓名: | 楊立鵬 | 提問時間: | 2020-07-08 23:28:12 |
標題: |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是否適用32號文 | ||
內容: |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請問:1、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是否屬于產權轉讓或資產轉讓行為。 2、分立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對價。 3、分立企業能否以自身股權作為對價支付。 |
回復詳情
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08-02 07:12:27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規范的行為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原則上不屬于產權轉讓或資產轉讓行為,具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責任編輯:陳寧(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