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何要(yao)推(tui)動國資監(jian)管職能(neng)向以管資本為(wei)主轉型?
發布時間:2020-11-28 0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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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提問時間: | 2020-11-28 08:28:29 | |
標題: | 為何要推動國資監管職能向以管資本為主轉型? | ||
內容: | 為何要推動國資監管職能向以管資本為主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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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部門: | 國資委 | 答復時間: | 2020-11-28 08:28:29 |
回復: |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收悉,現根據上海國有資本運營研究院對《實施意見》的解讀,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對于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亦需與時俱進,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推動自身改革不斷深化。 一、“管資本”是對“管人管事管資產”的繼承和發揚。 2003年國資委成立之初,便提出了“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監管思路,逐步形成了中央、省、市三級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順利推行了清產核資、劃轉重組、考核監管等活動,有效解決了國有資產多頭管理、出資人權力分散、政企政資不分等問題,方向正確,監管有效,成績顯著。 歷經多年改革發展,現階段國有企業的規模體量、資產證券化水平、集團化運作形態、市場化經營機制等,均比十年前、二十年前發生了深刻變化。截至2018年,全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210.4萬億元,國有資本權益總額58.7萬億元。特別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占比均超過60%、利潤總額占比超過80%。我國國有企業已經進入了資產資本化、股權多元化的新階段,傳統“管人管事管資產”模式在監管內容、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等方面都迎來明顯挑戰和壓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資國企改革,深刻指出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管資本”是對“管人管事管資產”的繼承和發展,而非對現有管理體制的否定。“管資本”轉型的目的,在于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既體現了對既有改革成績的肯定,也蘊含著向更高目標發展的改革要求。 二、“管資本”是完善國資監管的必然選擇。 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為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未來的市場主體構成將呈現“紡錘型”結構,“純國有”或“純民營”的企業比例將不斷縮減,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將成為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 目前在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占比已達70%。除競爭性領域外,在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重點領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正在有序推進。 隨著非公資本的引入,原有的主要針對國有獨資、全資企業的管理模式明顯滯后,政府將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股東亦不得干預企業日常運營。國資監管機構只能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公司章程,依據所投入“資本”的多少和比重,有限度地主張權利。必須通過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按章程行權,對資本監管,靠市場選人,依規則運行,維護企業真正的市場主體地位。 三、“管資本”是貫徹競爭中性原則的必然要求。 “競爭中性”(CompetitiveNeutrality)一詞最初起源于澳大利亞的《希爾默報告》,后被OECD采用。 在OECD發布的《國有企業與競爭中性原則》、《競爭中性和國有企業:挑戰和政策選擇》等報告中,將競爭中性界定為:競爭中性意味著沒有一個企業實體僅僅因為其所有權而處于有利(或不利)地位。2016年在美、日等12國正式簽署的TPP協議中,第17章“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企業”提出,“確保行政部門在監管國企和私有企業時保持公允”。 面對國有企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發展大趨勢,面對外部不確定性因素逐步加大,國際競爭和挑戰日益激烈,傳統的針對境內國有企業的管理模式已經不適用于“走出去”的新要求,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必須對接國際規則,減少行政干預,更多地通過規范公司治理來授權行權,更好地助推中國企業在世界范圍獲得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
【責任編輯(ji):陳(chen)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