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zhang)來源(yuan):監督追(zhui)責局 發(fa)布時間(jian):2021-10-29
國資發監責〔2020〕62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guan)徹落(luo)實黨中(zhong)央(yang)(yang)、國務院(yuan)關于強(qiang)化國有資(zi)產監督和嚴格責(ze)任(ren)(ren)追究(jiu)(jiu)的(de)決策部署,建(jian)立(li)健(jian)全中(zhong)央(yang)(yang)企(qi)(qi)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tou)資(zi)責(ze)任(ren)(ren)追究(jiu)(jiu)工(gong)作體(ti)系(xi),在(zai)總結(jie)中(zhong)央(yang)(yang)企(qi)(qi)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tou)資(zi)責(ze)任(ren)(ren)追究(jiu)(jiu)工(gong)作的(de)基礎上(shang),我委制定(ding)了《中(zhong)央(yang)(yang)企(qi)(qi)業違規(gui)經(jing)(jing)營投(tou)資(zi)問題線索查處工(gong)作指引》,現印發(fa)給你(ni)們(men),供(gong)工(gong)作中(zhong)參考(kao)使用。
國 資 委(wei)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進(jin)一步(bu)規(gui)范(fan)中央企業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zi)問題線索查處工作(zuo),形成職(zhi)責(ze)明確、流程清晰、規(gui)范(fan)有序(xu)的(de)(de)責(ze)任追(zhui)(zhui)究工作(zuo)機制,完善國有資(zi)產(chan)監(jian)督管理制度,有效防(fang)止國有資(zi)產(chan)流失,促進(jin)企業合規(gui)經營(ying)和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ban)公廳關(guan)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zi)責(ze)任追(zhui)(zhui)究制度的(de)(de)意見》(國辦(ban)發〔2016〕63號(hao))、《中央企業違規(gui)經營(ying)投資(zi)責(ze)任追(zhui)(zhui)究實(shi)施(shi)辦(ban)法(試(shi)行)》(國資(zi)委令第(di)37號(hao),以下簡稱《實(shi)施(shi)辦(ban)法》)等文件(jian)精(jing)神(shen)和有關(guan)規(gui)定(ding),制定(ding)本指(zhi)引。
第二條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委員會(hui)(以下簡(jian)稱國(guo)資(zi)委)履行出資(zi)人職責的中央企業(ye),按照《實施辦法(fa)》和本(ben)企業(ye)責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規(gui)定(ding)開(kai)展(zhan)違(wei)規(gui)經(jing)營投資(zi)問(wen)題線(xian)(xian)索(suo)(以下簡(jian)稱問(wen)題線(xian)(xian)索(suo))查處(chu)工作,適用(yong)本(ben)指引。
第三條 中央企業查處問(wen)題線索,應當堅持(chi)以事實(shi)為依據(ju)(ju),以法(fa)律法(fa)規及規章制(zhi)度為準(zhun)繩,落實(shi)“三個區分開來”要(yao)求,做(zuo)到事實(shi)清(qing)楚(chu)、證(zheng)據(ju)(ju)確(que)(que)鑿、依據(ju)(ju)正(zheng)確(que)(que)、定性準(zhun)確(que)(que)、程序合規、處理適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查(cha)處(chu)(chu)問題線索,應當遵循受理(li)、初步核實、分類處(chu)(chu)置、核查(cha)、處(chu)(chu)理(li)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條 本指(zhi)引所(suo)指(zhi)的(de)中央企(qi)業有關違規(gui)責任追(zhui)究機(ji)構及職責如下(xia):
(一)違規(gui)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以下簡稱領導機構),負責批準問(wen)題線索的分類處置建議(yi)(yi)(yi),審議(yi)(yi)(yi)問(wen)題線索的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yi)(yi)(yi),報經企業黨委(黨組(zu))會議(yi)(yi)(yi)審議(yi)(yi)(yi)形成處理決定。
(二)主(zhu)管(guan)違(wei)規(gui)責(ze)任追究工作的企業負(fu)責(ze)人(以下(xia)簡稱主(zhu)管(guan)負(fu)責(ze)人),負(fu)責(ze)批準問(wen)題線(xian)索的初步核(he)實(shi)報告和核(he)查(cha)方案等。
(三)違規(gui)責(ze)任追究工作職能部(bu)門或機構(以下簡(jian)稱專責(ze)機構),負責(ze)按照問題線索查處程序具體組織實施(shi)。
(四)問題線索核查(cha)工(gong)作組(zu)(以(yi)(yi)下簡稱核查(cha)組(zu)),由中央企業組(zu)建的以(yi)(yi)專(zhuan)責機構為主,相(xiang)關(guan)(guan)部門(men)、子企業以(yi)(yi)及有關(guan)(guan)中介機構人員等(deng)參(can)加的專(zhuan)項(xiang)工(gong)作小組(zu),負責具體實施核查(cha)工(gong)作,形成(cheng)相(xiang)關(guan)(guan)核查(cha)工(gong)作報告(gao)等(deng)。
第六條 問題線(xian)(xian)索查處工作應當嚴格(ge)執行保密(mi)制度,從嚴控制問題線(xian)(xian)索及(ji)查處工作信息知悉(xi)范(fan)圍。相(xiang)關人員不準私(si)自留存、隱匿(ni)、查閱、摘(zhai)抄、復制問題線(xian)(xian)索和資(zi)料,嚴禁泄露查處工作情(qing)況。
第七條 問(wen)題線(xian)索(suo)(suo)查(cha)(cha)處(chu)工作(zuo)應(ying)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du)。查(cha)(cha)處(chu)工作(zuo)人(ren)(ren)員是問(wen)題線(xian)索(suo)(suo)涉及人(ren)(ren)員近親屬、利(li)害(hai)關(guan)系人(ren)(ren),或者存在其(qi)他可能影響公正查(cha)(cha)處(chu)情形的(de),不得參與查(cha)(cha)處(chu)工作(zuo),應(ying)當主(zhu)動(dong)申請(qing)回避,問(wen)題線(xian)索(suo)(suo)涉及人(ren)(ren)員也(ye)有(you)權要求(qiu)其(qi)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de)問題線索主要包(bao)括:
(一)國資委在(zai)國資監(jian)管工作(zuo)中(zhong)發現(xian)移(yi)交(jiao)的問題線(xian)索。
(二)外部審計、巡視(shi)、紀檢監察等工作(zuo)中發(fa)現(xian)移(yi)交的問題(ti)線索(suo)。
(三)企業法律(lv)、財務、投資、運營及內部審計、巡視(shi)、紀(ji)檢監察等部門發現(xian)移交(jiao)的問題(ti)線索(suo)。
(四)子企(qi)業發現報告(gao)的問(wen)題線索。
(五)其他(ta)有關問題(ti)線索(suo)。
第九條 中央企業(ye)應當建立(li)問題線索管理臺賬(zhang)(zhang)(以(yi)下簡稱管理臺賬(zhang)(zhang)),對(dui)受理的問題線索統一(yi)編號,登記入賬(zhang)(zhang),全(quan)流程(cheng)跟(gen)蹤記錄辦(ban)理情況,辦(ban)結后予以(yi)對(dui)賬(zhang)(zhang)銷號。
第十條 管理臺賬記錄以下內(nei)容(rong):移交、報告主體,時(shi)間,方式(shi),以及(ji)(ji)問(wen)題(ti)線(xian)索發生時(shi)間,涉(she)及(ji)(ji)企(qi)業名稱及(ji)(ji)級次,問(wen)題(ti)線(xian)索概述,問(wen)題(ti)類別,資(zi)產損失程度或不良(liang)后果情況,涉(she)及(ji)(ji)責任人(ren)員,辦(ban)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ye)根據問題線索(suo)的復雜程度和工作(zuo)(zuo)需要,制(zhi)定初步(bu)核(he)實方案。初步(bu)核(he)實方案包括核(he)實內(nei)容(rong),范圍,方式,工作(zuo)(zuo)組織,時間步(bu)驟,其他(ta)工作(zuo)(zuo)安(an)排及(ji)內(nei)容(rong)。
第十二條 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應當(dang)安(an)排(pai)2人以(yi)上參(can)加(jia)初步核實(shi),通過(guo)與移(yi)交、報告(gao)主體溝通,聽取涉及企(qi)業(ye)情況介紹,與相關人員(yuan)談話,查閱文件(jian)資料,要求(qiu)作出書(shu)面說明等方式開展(zhan)工作。
第十三條 初(chu)步核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問題線索的基本事實(shi)情況。
(二)涉(she)及企業的管理層(ceng)級情況。
(三(san))涉及(ji)責任人(ren)員及(ji)相應干部管理權限情況。
(四)資產(chan)損失程(cheng)度及其他不良后(hou)果初步情(qing)況。
(五)是否屬于違規經營(ying)投(tou)資責任追究范圍(wei)。
(六)移交、報(bao)告主體等(deng)有關方面的辦理建議(yi)意見等(deng)。
(七)其他(ta)需要初步核實的(de)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gong)作一般(ban)應當(dang)于30個(ge)工(gong)作日內完(wan)成。根據工(gong)作需要,可以延長一次(ci),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ge)工(gong)作日。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jie)束(shu)后,應當形成(cheng)初步核實報告,說明工作開展(zhan)情況及初步核實結(jie)果等(deng),并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he)實(shi)情況,對未發現(xian)因(yin)違(wei)規經營投資應(ying)(ying)當(dang)追究(jiu)責(ze)任(ren)的,報(bao)經主管負責(ze)人批準后予以(yi)了(le)結。予以(yi)了(le)結建議呈批前,應(ying)(ying)當(dang)聽取移交、報(bao)告主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ju)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wei)規事實或涉嫌違(wei)紀違(wei)法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quan)限和程序提(ti)出分類(lei)處置(zhi)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置(zhi)工作主要包(bao)括(kuo)以下內容:
(一)屬于國資委責任(ren)追究職責范圍的(de),向國資委作出報告。
(二)屬于(yu)中央企(qi)業責(ze)任追究(jiu)職責(ze)范(fan)圍的,由(you)專責(ze)機構組(zu)織開展核查工(gong)作。
(三)屬于子企業(ye)責任追(zhui)究(jiu)職責范圍的,可以移(yi)交和督促相(xiang)關企業(ye)進行核查及責任追(zhui)究(jiu)。
(四)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quan)、環(huan)境(jing)污染責任事(shi)故和不穩定事(shi)件的,移送企業有關部(bu)門。
(五(wu))涉(she)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zhao)干部(bu)管理權(quan)限(xian)移送有關(guan)紀檢監(jian)察機構。
(六)涉嫌犯(fan)罪的(de)問(wen)題線索,向(xiang)相關國(guo)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報(bao)案。
(七)其他(ta)處(chu)置方(fang)式。
第十九條 分(fen)類處(chu)置建議報經(jing)領導機構(gou)批準(zhun)后,對第(di)十八條第(di)(一)(三(san))(四(si))(五(wu))項(xiang)相關問題(ti)線索,以(yi)報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deng)形(xing)式辦理(li)。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開(kai)展(zhan)問題線索核(he)查前,應當制定(ding)核(he)查工作方案,報經(jing)主(zhu)管負責人批(pi)準后(hou)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作(zuo)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ong):
(一)被核(he)查企業情況。
(二(er))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線索。
(三)需要認定(ding)的資產損失及責任人。
(四)核查組(zu)(zu)組(zu)(zu)成(cheng)、分工(gong)和工(gong)作(zuo)紀律要求。
(五)核查步(bu)驟(zou)及(ji)方法、時(shi)間安排、經費預算(suan)。
(六)其他(ta)核查工作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de)問題(ti)線索,中央企業應當(dang)將相關核查工(gong)作(zuo)方案報(bao)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gen)據工(gong)作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wu)(wu)所(suo)、資產(chan)評估(gu)事務(wu)(wu)所(suo)、律(lv)師事務(wu)(wu)所(suo)等中介機(ji)構(gou)參與核查工(gong)作,提供審(shen)計、評估(gu)、鑒證和法(fa)律(lv)意見等服務(wu)(wu)。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問(wen)題線索(suo)對應的違(wei)規責(ze)任追究情(qing)形。
(二)確定造成的資產損失金額或其他嚴重不(bu)良后果。
(三)倒查(cha)在決策(ce)、實施(shi)、監督等環節的制(zhi)度制(zhi)定及(ji)執行情況,查(cha)清資(zi)產損(sun)失原因。
(四)對涉(she)及(ji)的責(ze)任人員(yuan)進行責(ze)任劃分(fen),認定(ding)相應責(ze)任,提出責(ze)任追究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yao)核實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kai)展核(he)查工作(zuo)可以(yi)采取以(yi)下措施核(he)查取證:
(一)聽取被核查企業(ye)匯報,要(yao)求企業(ye)作出(chu)說(shuo)明。
(二)查(cha)閱復制文件(jian)、賬目、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查核資產情(qing)況(kuang)和有關信息,進行(xing)鑒定勘驗(yan)。
(四)與相關人員談(tan)話(hua)了解情況,必要(yao)時可以請被談(tan)話(hua)人作(zuo)出書面說明。
(五)其他必要措施(shi)。
第二十六條 核查(cha)措施應(ying)當(dang)有(you)2名以(yi)上核查(cha)組工(gong)(gong)作人員(yuan)參加,并(bing)形成談話記錄、工(gong)(gong)作底(di)稿等(deng),記錄核查(cha)工(gong)(gong)作過程、核查(cha)結論(lun)及(ji)相應(ying)的證明(ming)(ming)材(cai)料。談話記錄應(ying)當(dang)由(you)被(bei)談話人核對并(bing)簽字確認(ren),被(bei)談話人無(wu)故(gu)拒絕簽字的,核查(cha)組工(gong)(gong)作人員(yuan)應(ying)當(dang)予以(yi)注明(ming)(ming)。工(gong)(gong)作底(di)稿應(ying)當(dang)履行復核程序(xu)。證明(ming)(ming)材(cai)料應(ying)當(dang)由(you)被(bei)核查(cha)企業蓋章確認(ren)。
第二十七條 對(dui)有可能影響核(he)查工作順利開(kai)展的相(xiang)關責任(ren)人員,有證據證明(ming)違規問題明(ming)顯(xian)的,報經主管負(fu)責人批(pi)準后(hou),按規定程(cheng)序可以采(cai)取以下限(xian)制措施:
(一)對未(wei)支(zhi)付或兌(dui)現的績效年(nian)薪、任期(qi)(qi)激(ji)勵收入、中長期(qi)(qi)激(ji)勵收益等暫停支(zhi)付或兌(dui)現。
(二)視情況采取停職、調(diao)離工(gong)作崗位等措施。
(三)其他(ta)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wen)題線索核(he)查工作中(zhong),對確有工作需要的,報(bao)經(jing)主(zhu)管(guan)負責(ze)人批(pi)準,可以商(shang)請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提供(gong)必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當(dang)自(zi)核查工作方案批(pi)準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cheng)。對違(wei)規(gui)情形(xing)復雜、發(fa)生(sheng)時間久遠、損失金(jin)額巨大、涉及人(ren)員眾多等情況的,報經主(zhu)管負責人(ren)批(pi)準后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chao)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he)查組應當(dang)就(jiu)相關(guan)違規(gui)事(shi)實及責任(ren)認定聽取被核(he)查企業(ye)和相關(guan)責任(ren)人員(yuan)意(yi)見,相關(guan)企業(ye)或人員(yuan)對認定結果有(you)異(yi)議(yi)的,應當(dang)在規(gui)定時間內提供補(bu)充(chong)說(shuo)明等材料(liao),到期未反饋意(yi)見或提供補(bu)充(chong)材料(liao)的,視同無意(yi)見。
第三十一條 核(he)(he)查工作結束后(hou)形(xing)成資產損失(shi)情(qing)況核(he)(he)查報(bao)(bao)告(gao)(gao)和責任認定報(bao)(bao)告(gao)(gao)。
(一)資(zi)(zi)產損失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核(he)(he)查(cha)(cha)報(bao)告(gao)的(de)內容包括:問題線索(suo)反映的(de)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zi)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核(he)(he)查(cha)(cha)工作開展(zhan)(zhan)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核(he)(he)查(cha)(cha)發現的(de)主要(yao)問題及(ji)定性依據、問題原因分析、資(zi)(zi)產損失認(ren)定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聽取(qu)意(yi)見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以(yi)及(ji)企業已開展(zhan)(zhan)的(de)整改及(ji)責任(ren)追究情(qing)(qing)(qing)況(kuang)(kuang)等。
(二)責(ze)任(ren)認定(ding)報告的(de)(de)內(nei)容(rong)包括:涉(she)及(ji)的(de)(de)責(ze)任(ren)人員及(ji)承(cheng)擔(dan)的(de)(de)責(ze)任(ren)情況、責(ze)任(ren)認定(ding)依據、責(ze)任(ren)追(zhui)究處(chu)理建(jian)議(yi)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任(ren)追究處理建議應當征求人事、薪酬管(guan)理等有(you)關部門意見,報經(jing)主管(guan)負責人批(pi)準后,按規(gui)定提(ti)請領導機(ji)構(gou)審(shen)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qi)業(ye)召開領導(dao)機構會(hui)議(yi),審(shen)議(yi)資產損失情況核(he)查報(bao)告和(he)責任(ren)認定報(bao)告,形成審(shen)議(yi)意見后,按照(zhao)有(you)關(guan)規定提請企(qi)業(ye)黨委(wei)(黨組(zu))會(hui)議(yi)審(shen)議(yi),作出(chu)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印(yin)發處理(li)(li)決定,送達(da)有關(guan)企業及被處理(li)(li)人。處理(li)(li)決定內容包括被處理(li)(li)人基(ji)本(ben)情況(kuang)、主要違規(gui)事實(shi)、處理(li)(li)依據、處理(li)(li)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dang)安排相關部(bu)門(men)根據(ju)處(chu)理(li)決(jue)定,按規(gui)定程(cheng)序(xu)做好(hao)責任(ren)追究(jiu)處(chu)理(li)落實工作。
(一)對給予批(pi)評教(jiao)育、責令書(shu)面檢(jian)查、通報批(pi)評、誡(jie)勉等組織處理(li)的(de),由專(zhuan)責機構配合人(ren)事(shi)部門共同做好(hao)組織處理(li)的(de)宣布執行,并形成相應處理(li)記(ji)錄。
(二(er))對給(gei)予停職、調離(li)工作崗(gang)位、降(jiang)職、改任非領(ling)導職務、責(ze)(ze)令(ling)辭職、免(mian)職等組(zu)織處理(li)的,在人(ren)事(shi)部(bu)門(men)辦理(li)相關文件后(hou),由專(zhuan)責(ze)(ze)機構配合(he)人(ren)事(shi)部(bu)門(men)做好(hao)宣布執行等事(shi)項。
(三)對給予扣減薪(xin)酬處理的,由(you)薪(xin)酬管理部門(men)組織落實。
(四)對給予禁入限(xian)制(zhi)(zhi)處理(li)(li)的,由專責機構、人事部(bu)門按分工(gong)組織(zhi)落實,按照(zhao)中央(yang)企(qi)業禁入限(xian)制(zhi)(zhi)人員信息管理(li)(li)有關(guan)規定做好相關(guan)工(gong)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zi)委(wei)(wei)移交中央企業(ye)核查(cha)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ye)應當(dang)在查(cha)處工作完成后(hou),將資(zi)產(chan)損失(shi)情況核查(cha)報告(gao)、責任(ren)認定報告(gao)以及處理決(jue)定等材料報送國資(zi)委(wei)(wei)。
第三十七條 被(bei)處理人對處理決(jue)(jue)定有異議的,可(ke)以在(zai)處理決(jue)(jue)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gong)作日內,提(ti)出(chu)書面申訴,并提(ti)供相關證明材(cai)料。申訴期間不停(ting)止原處理決(jue)(jue)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央(yang)企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ding)的(de),被處(chu)理(li)人(ren)向(xiang)中央(yang)企業(ye)(ye)申訴;子企業(ye)(ye)作出處(chu)理(li)決定(ding)的(de),被處(chu)理(li)人(ren)向(xiang)上一級企業(ye)(ye)申訴。
第三十九條 中(zhong)央企業自收到申訴(su)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zhi)復核,提出復核意見,按程序(xu)作出維持(chi)、撤銷或變(bian)更原處理決(jue)(jue)定的復核決(jue)(jue)定。復核決(jue)(jue)定應當(dang)書面告(gao)知申訴(su)人(ren)及相關企業。復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組人(ren)員承擔(dan)。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企(qi)(qi)業應(ying)當(dang)向相(xiang)關企(qi)(qi)業印發整改(gai)通知,指(zhi)出存在(zai)的問題(ti)、明確整改(gai)意見和工作要(yao)求等。
第四十一條 中(zhong)央企(qi)(qi)業(ye)應當督促相關企(qi)(qi)業(ye)制定(ding)整改(gai)工作方案,并(bing)要(yao)求相關企(qi)(qi)業(ye)報送(song)整改(gai)報告及(ji)相關材(cai)料等(deng)。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yi))整改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shi)和完成情況。
(三)降(jiang)低(di)損(sun)失(shi)或(huo)損(sun)失(shi)風險、修訂完善制(zhi)度等整改成效情(qing)況。
(四(si))按照干部管理權(quan)限,對(dui)相關人(ren)員責任追究處(chu)理情(qing)況。
(五)證明(ming)整改結果的(de)文件資(zi)料等(deng)。
第四十三條 中(zhong)央企(qi)業(ye)(ye)應當對相(xiang)關企(qi)業(ye)(ye)報(bao)送的(de)整改(gai)報(bao)告(gao)(gao)和(he)相(xiang)關材料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對問題(ti)線索(suo)作銷(xiao)號(hao)處理(li),或采取約談、通報(bao)和(he)責任追究等方式督促(cu)落實整改(gai)要求(qiu)。對國資委移交中(zhong)央企(qi)業(ye)(ye)核(he)查(cha)的(de)問題(ti)線索(suo),中(zhong)央企(qi)業(ye)(ye)應當在審核(he)評估后,將整改(gai)報(bao)告(gao)(gao)及相(xiang)關材料報(bao)送國資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ying)當逐步公開責(ze)任追究查處(chu)及整改情況,公開內容(rong)及范圍應(ying)當符(fu)合保(bao)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que)專(zhuan)責機構牽頭負(fu)責違(wei)規責任(ren)追究(jiu)相關數(shu)據信(xin)(xin)息(xi)的報送、歸集、共(gong)享和綜合利(li)用,建立有關信(xin)(xin)息(xi)系(xi)統,利(li)用信(xin)(xin)息(xi)化手段做好(hao)日常監督、專(zhuan)項核查(cha)、責任(ren)追究(jiu)等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yang)企業根據對問(wen)題(ti)線索的追損(sun)工作需要,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中(zhong)止查處(chu)工作。中(zhong)止查處(chu)的原因消(xiao)除后,應(ying)當(dang)及(ji)時恢復查處(chu)工作。國資委移交中(zhong)央(yang)企業核查的問(wen)題(ti)線索,中(zhong)止查處(chu)建議呈(cheng)批前,應(ying)當(dang)征求國資委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應當按照相關(guan)規(gui)定納入向國資委報送的違規(gui)經營投(tou)資責任追究工作報告(gao)。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ben)指引自印發(fa)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