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關于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國資委關于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文章(zhang)來源:法規(gui)局(ju) 發布時(shi)間:2019-10-09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8號
《國資委關(guan)于廢止<中央企業(ye)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zan)行辦法>的決定》已經國資委第(di)149次主(zhu)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shi)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
2018年9月(yue)22日
國資委關于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貫(guan)徹(che)落實中共中央《深化(hua)黨和國(guo)(guo)家(jia)機(ji)構改(gai)革方案》和十三屆(jie)全(quan)國(guo)(guo)人大一次會(hui)議(yi)審(shen)議(yi)通(tong)過的《關于國(guo)(guo)務(wu)院機(ji)構改(gai)革方案的決(jue)定》,國(guo)(guo)資(zi)(zi)委決(jue)定廢止《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shen)計管理暫行辦法》(國(guo)(guo)資(zi)(zi)委令第7號),現予(yu)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qi)施(s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