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zhang)來源:國資委(wei)群(qun)眾工(gong)作(zuo)局 發布時間:2007-03-1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zi)發群工[2006]21號
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試(shi)點中央企業(ye):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4]229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guo)務(wu)院國(guo)有資產(chan)監督(du)管理委員會
二(er)OO六年三(san)月三(san)日(ri)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an)督(du)管理委員(yuan)會關于國有獨資公司(si)董事(shi)會建(jian)設的指(zhi)導(dao)意見(試行(xing))》,制(zhi)定(ding)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yang)企業建立(li)董事會試點的國(guo)有獨(du)資(zi)公(gong)(gong)司(以(yi)下(xia)簡稱(cheng)公(gong)(gong)司)。
第(di)三條(tiao) 本辦法所(suo)稱職工董(dong)事(shi),是(shi)指公(gong)(gong)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并經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wei)員會(以下簡稱國(guo)資委(wei))同意,作為職工代表出任(ren)的公(gong)(gong)司董(dong)事(shi)。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擔任(ren)職工(gong)董事應(ying)當(dang)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經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chan)生;
(二)具(ju)有良好的(de)品行(xing)和較好的(de)群眾(zhong)基礎;
(三)具備(bei)相關的法(fa)律(lv)知識,遵(zun)守(shou)法(fa)律(lv)、行政法(fa)規和(he)公司章程(cheng),保守(shou)公司秘密(mi);
(四)熟悉本公(gong)司經營管(guan)理情況,具有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有較強(qiang)的(de)參(can)與經營決(jue)策(ce)和協調溝通能力;
(五(wu))《公(gong)司法(fa)》等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條件。
第六條 下(xia)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si)職工(gong)董事:
(一)公(gong)司黨(dang)委(黨(dang)組(zu))書(shu)記和未(wei)兼任工(gong)會主(zhu)席(xi)的黨(dang)委副書(shu)記、紀委書(shu)記(紀檢(jian)組(zu)組(zu)長(chang));
(二)公司總經理(li)、副總經理(li)、總會計師。
第三章 職工董事的提名、選舉、聘任
第(di)七條 職工(gong)(gong)董事(shi)候選(xuan)人(ren)由公司工(gong)(gong)會(hui)提名(ming)和職工(gong)(gong)自薦方式產生。
職工(gong)董(dong)事候(hou)選(xuan)人(ren)可(ke)以是公(gong)(gong)司(si)工(gong)會主要負(fu)責人(ren),也可(ke)以是公(gong)(gong)司(si)其他(ta)職工(gong)代表(biao)。
第八(ba)條 候選人(ren)確定(ding)后(hou)由(you)公司職(zhi)工(gong)代表大會(hui)、職(zhi)工(gong)大會(hui)或其他(ta)形(xing)式(shi)以無記(ji)名投票的方式(shi)差額選舉產生(sheng)職(zhi)工(gong)董事(shi)。
公司未建立職(zhi)工(gong)(gong)(gong)代(dai)表大會的(de),職(zhi)工(gong)(gong)(gong)董事可以(yi)(yi)由公司全(quan)體職(zhi)工(gong)(gong)(gong)直接選舉產(chan)生,也可以(yi)(yi)由公司總部全(quan)體職(zhi)工(gong)(gong)(gong)和部分子(zi)(分)公司的(de)職(zhi)工(gong)(gong)(gong)代(dai)表選舉產(chan)生。
第九條 職工董事選舉前,公司黨委(黨組)應征得國資委同意;選舉后,選舉結果由公司黨委(黨組)報國資委備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職工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di)十條(tiao) 職(zhi)工董(dong)事(shi)代表職(zhi)工參加董(dong)事(shi)會(hui)行使(shi)職(zhi)權(quan),享有與公司其他董(dong)事(shi)同等權(quan)利,承(cheng)擔相應(ying)義務。
第十一條 職工董(dong)事應當(dang)定期參(can)加國資(zi)委及其委托(tuo)機構(gou)組織的有關業務培(pei)訓(xun),不斷提高(gao)工作能力和知識(shi)水平。
第(di)十二條 董(dong)事會(hui)研究決定公司(si)重(zhong)大問題,職工(gong)董(dong)事發表意見時要(yao)充分考慮出資(zi)人、公司(si)和職工(gong)的(de)利益關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研(yan)究決定(ding)涉及職(zhi)(zhi)工(gong)切身利益的(de)問題(ti)時,職(zhi)(zhi)工(gong)董事應(ying)當事先聽(ting)取公司(si)工(gong)會和職(zhi)(zhi)工(gong)的(de)意(yi)(yi)見,全面準(zhun)確反映職(zhi)(zhi)工(gong)意(yi)(yi)見,維護職(zhi)(zhi)工(gong)的(de)合(he)法權益。
第十四條 董(dong)事會(hui)研究決定生產(chan)經營的重(zhong)大問題、制定重(zhong)要(yao)的規章制度(du)時,職工董(dong)事應當聽取公(gong)司工會(hui)和職工的意見和建(jian)議,并在(zai)董(dong)事會(hui)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 職(zhi)工(gong)(gong)(gong)董(dong)(dong)事(shi)應當參加職(zhi)工(gong)(gong)(gong)代表團(tuan)(組)長和(he)專門小組(或者專門委員會(hui))負(fu)責人聯席(xi)會(hui)議,定期到職(zhi)工(gong)(gong)(gong)中開展調研(yan),聽取職(zhi)工(gong)(gong)(gong)的(de)意見和(he)建議。職(zhi)工(gong)(gong)(gong)董(dong)(dong)事(shi)應當定期向職(zhi)工(gong)(gong)(gong)代表大會(hui)或者職(zhi)工(gong)(gong)(gong)大會(hui)報告履行(xing)職(zhi)工(gong)(gong)(gong)董(dong)(dong)事(shi)職(zhi)責的(de)情況(kuang),接受監督(du)、質詢和(he)考核。
第十(shi)六條 公(gong)司(si)應當為職(zhi)(zhi)工(gong)董(dong)事履行董(dong)事職(zhi)(zhi)責提(ti)供(gong)必要的(de)條件(jian)。職(zhi)(zhi)工(gong)董(dong)事履行職(zhi)(zhi)務時的(de)出差、辦公(gong)等有關待遇參照其他董(dong)事執行。
職工董(dong)(dong)事(shi)不額(e)外領取董(dong)(dong)事(shi)薪酬或津貼,但因(yin)履(lv)行(xing)董(dong)(dong)事(shi)職責而減少正常收(shou)入的,公司應當給予(yu)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公司職工代表大(da)會(hui)(hui)或職工大(da)會(hui)(hui)提出,經公司董(dong)(dong)事(shi)會(hui)(hui)批(pi)準后執行(xing)。
第十(shi)七條 職工董事應當(dang)(dang)對(dui)董事會(hui)的(de)決議(yi)(yi)承擔(dan)(dan)相(xiang)應的(de)責(ze)任。董事會(hui)的(de)決議(yi)(yi)違反(fan)法律、行政法規(gui)(gui)或者公(gong)司(si)章程,致(zhi)使公(gong)司(si)遭受嚴重損失的(de),參與決議(yi)(yi)的(de)職工董事應當(dang)(dang)按照(zhao)有關法律法規(gui)(gui)和公(gong)司(si)章程的(de)規(gui)(gui)定,承擔(dan)(dan)賠償責(ze)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yi)議(yi)(yi)并載于會(hui)議(yi)(yi)記錄的(de),可以免除(chu)責(ze)任。
第五章 職工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
第(di)十八條 職工董事的任(ren)期(qi)每(mei)屆不超過(guo)三年,任(ren)期(qi)屆滿,可連(lian)選(xuan)連(lian)任(ren)。
第十九條 職工董(dong)事(shi)的勞動合同在董(dong)事(shi)任期內到(dao)期的,自動延(yan)長至(zhi)董(dong)事(shi)任期結束。
職工董事(shi)任職期間,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shi)職務的原因降職減薪(xin)、解除(chu)勞動(dong)合(he)同(tong)。
第二十條 職(zhi)工(gong)董事因故(gu)出缺,按本辦(ban)法第七(qi)條、第八條規(gui)定補選(xuan)。
職(zhi)工(gong)董(dong)事在任期內調離本公(gong)司的,其職(zhi)工(gong)董(dong)事資格(ge)自行終止,缺額另(ling)行補選。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