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國資(zi)委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shi)間:2007-07-07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央企業(ye)投資(zi)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ing)國務院(yuan)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委(wei)員會第39次主(zhu)任辦公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yu)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qi)施行。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nian)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fa)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中央(yang)企業投資活動,提高中央(yang)企業投資決策的(de)科學(xue)性和(he)民主(zhu)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he)國公司法(fa)》、《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fa)律法(fa)規,制定本辦(ban)法(fa)。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稱中央(yang)企(qi)(qi)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理委員(yuan)會(以下簡(jian)稱國資(zi)委)履行出(chu)資(zi)人職責(ze)的企(qi)(qi)業(以下簡(jian)稱企(qi)(qi)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de)投資主要包括企業(ye)在境內的(de)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ding)資(zi)(zi)產投資(zi)(zi);
(二(er))產權收購;
(三(san))長期股(gu)權投(tou)資。
第四(si)條 國(guo)資委依法對(dui)企業投(tou)資活動(dong)進行監(jian)督管(guan)(guan)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tou)資決策程序和管(guan)(guan)理制度。
第五條(tiao) 企(qi)業(ye)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qi)業(ye)必須制(zhi)(zhi)定并執行投資決策(ce)程序和(he)管(guan)理制(zhi)(zhi)度,建立健(jian)全(quan)相應的管(guan)理機構,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di)六條 企業投資(zi)活動和(he)國資(zi)委(wei)對(dui)企業投資(zi)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dang)遵(zun)循以下(xia)原則:
(一)符(fu)合國家發展規(gui)劃和產業政策;
(二(er))符合(he)企業布局和(he)結構調(diao)整(zheng)方(fang)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zhu)業(ye),有利于(yu)提高企業(ye)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業投(tou)資應當符(fu)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xiang),不影響主業的(de)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jue)策(ce)程序和管理制(zhi)度;
(七)投資(zi)規模應當與(yu)企業資(zi)產(chan)經營規模、資(zi)產(chan)負(fu)債(zhai)水平和實際籌資(zi)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ying)不低于國(guo)內同(tong)行業同(tong)期平均水(shui)平。
主業是(shi)指(zhi)由企(qi)業發展(zhan)戰略(lve)和規劃確定的并經(jing)國資(zi)委確認(ren)公布的主要經(jing)營業務(wu);非主業是(shi)指(zhi)主業以外(wai)的其(qi)他(ta)經(jing)營業務(wu)。
第七條(tiao) 企(qi)業(ye)應(ying)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zi)計(ji)劃,企(qi)業(ye)的主要(yao)投資(zi)活動應(ying)當納(na)入年度投資(zi)計(ji)劃。
企業年度投(tou)資計劃(hua)應當主要包括下(xia)列內(nei)容:
(一)總投資(zi)規模(mo)、資(zi)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zhu)業(ye)與非主(zhu)業(ye)投資(zi)規模;
(三)投資(zi)(zi)(zi)(zi)項目基(ji)本情況(kuang)(包括項目內容、投資(zi)(zi)(zi)(zi)額、資(zi)(zi)(zi)(zi)金構成、投資(zi)(zi)(zi)(zi)預期收益、實(shi)施年(nian)限(xian)等(deng))。
企(qi)業年度(du)(du)投(tou)(tou)資(zi)(zi)(zi)計劃中的投(tou)(tou)資(zi)(zi)(zi)項目是指(zhi)按(an)照(zhao)企(qi)業投(tou)(tou)資(zi)(zi)(zi)管理制度(du)(du)規定由董事(shi)會(hui)或總經理辦公會(hui)議研究決定的投(tou)(tou)資(zi)(zi)(zi)項目(包括(kuo)子企(qi)業投(tou)(tou)資(zi)(zi)(zi)項目)。
第(di)八(ba)條(tiao) 企業應當按(an)國(guo)資(zi)委要求(qiu),在規定(ding)時(shi)間內報送(song)年度投資(zi)計劃。
企(qi)業年度投資(zi)計劃的(de)統一(yi)報(bao)送格式、報(bao)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zi)委另(ling)行規定(ding)。
第九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huo)動實行分類監督管理(li):
(一)按照國(guo)資(zi)(zi)委有(you)關(guan)規定(ding)建立規范(fan)董事會的國(guo)有(you)獨資(zi)(zi)公(gong)司,國(guo)資(zi)(zi)委依據企(qi)業年(nian)度投資(zi)(zi)計劃對投資(zi)(zi)項目實行備案(an)管(guan)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hui)的國有(you)獨(du)資(zi)企業、國有(you)獨(du)資(zi)公司(si),國資(zi)委依(yi)據企業年度(du)投資(zi)計(ji)劃(hua)對(dui)(dui)主業投資(zi)項(xiang)目實(shi)(shi)行(xing)備案(an)管理(li);對(dui)(dui)非主業投資(zi)項(xiang)目實(shi)(shi)行(xing)審核(he),在(zai)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he)決定。
(三)國(guo)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xiang)國(guo)資(zi)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zi)計劃。
(四)其他(ta)類(lei)型的企業(ye),參照國(guo)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 企(qi)業在年度投資(zi)(zi)計劃外追加(jia)項目,應當及時(shi)將(jiang)有關(guan)情(qing)況(kuang)報告國資(zi)(zi)委,國資(zi)(zi)委按本辦(ban)法第九條規定(ding)管(guan)理。
第十一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da)投(tou)資事項(xiang)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一)按國家(jia)現(xian)行投(tou)(tou)資(zi)管理規定,需(xu)由國務(wu)(wu)院批準的(de)投(tou)(tou)資(zi)項目,或(huo)者需(xu)由國務(wu)(wu)院有關(guan)部門(men)批(核)準的(de)投(tou)(tou)資(zi)項目,企業(ye)應當在上報國務(wu)(wu)院或(huo)國務(wu)(wu)院有關(guan)部門(men)的(de)同時,將其有關(guan)文件抄送(song)國資(zi)委。
(二)企業投資項(xiang)目實(shi)施過程(cheng)中出現下(xia)列情形(xing)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jue)策(ce)程(cheng)序,并將決(jue)策(ce)意見及(ji)時書(shu)面報告(gao)國資委:
1.對投資額(e)、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ye)負債過高,超出企業(ye)承(cheng)受(shou)能力或影響企業(ye)正常發展的(de);
2.股權(quan)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zhi)企業(ye)控制權(quan)轉移的;
3.投資(zi)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zi)人權益的。
(三(san))需(xu)報告(gao)國資(zi)委的其他重大(da)投資(zi)事(shi)項。
第十二(er)條 國資(zi)(zi)委(wei)建立(li)企業(ye)投資(zi)(zi)統(tong)計(ji)分析制度(du),企業(ye)應當按照國資(zi)(zi)委(wei)要求報送年度(du)投資(zi)(zi)完成情況(kuang)和(he)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點(dian)企業(ye)應當報送季(ji)度(du)投資(zi)(zi)完成情況(kuang)。
第十三條 企(qi)業應(ying)當對(dui)投(tou)資(zi)項目(mu)實施(shi)后評(ping)價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yu)要求,參(can)照《中央企(qi)業固定資(zi)產投(tou)資(zi)項目(mu)后評(ping)價工作指南》執行。國資(zi)委根據需要,對(dui)企(qi)業已完成的投(tou)資(zi)項目(mu),有選(xuan)擇地開展(zhan)項目(mu)后評(ping)價。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ye)依據本(ben)辦法(fa)報送的資料負(fu)有保(bao)密義務。
第十五條 企(qi)業(ye)(ye)違反本辦(ban)法和其投資(zi)決策程序規定的(de),國資(zi)委應當責(ze)令其改正;情節嚴(yan)重、致使企(qi)業(ye)(ye)遭受(shou)重大損失的(de),依照(zhao)有(you)關規定追究(jiu)企(qi)業(ye)(ye)有(you)關人員的(de)責(ze)任。
國資委(wei)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wei)應(ying)當責令其改正;情節(jie)嚴重(zhong)的,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分。
第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zi)(zi)監督管理的具(ju)體(ti)規(gui)定(ding),由(you)國資(zi)(zi)委另行制(zhi)定(ding)。
第十七(qi)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shi)八(ba)條 本辦法(fa)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