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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來(lai)源:監督(du)追責局   發布時間:2021-10-29

國資發監(jian)責〔2020〕62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wei)深入貫(guan)徹(che)落(luo)實黨中(zhong)央(yang)、國(guo)務院(yuan)關于(yu)強化國(guo)有資(zi)產監督和(he)嚴格責(ze)任追(zhui)究(jiu)的決策部署,建立(li)健全(quan)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違(wei)(wei)規(gui)(gui)經營(ying)(ying)投資(zi)責(ze)任追(zhui)究(jiu)工作(zuo)體系,在總結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違(wei)(wei)規(gui)(gui)經營(ying)(ying)投資(zi)責(ze)任追(zhui)究(jiu)工作(zuo)的基礎上,我委(wei)制定了《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違(wei)(wei)規(gui)(gui)經營(ying)(ying)投資(zi)問(wen)題線索查處工作(zuo)指引》,現印發給(gei)你們,供工作(zuo)中(zhong)參考使用。

國 資 委(wei)     

2020年9月29日(ri)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yi)步規(gui)范(fan)中央企業(ye)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問(wen)題線索查處工(gong)(gong)作(zuo),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gui)范(fan)有(you)序的責任追(zhui)究(jiu)工(gong)(gong)作(zuo)機制(zhi),完善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制(zhi)度(du),有(you)效防(fang)止國(guo)有(you)資(zi)(zi)產流失,促(cu)進企業(ye)合(he)規(gui)經(jing)營(ying)和高質(zhi)量發展,根據《國(guo)務(wu)院(yuan)辦公(gong)廳(ting)關于建(jian)立國(guo)有(you)企業(ye)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責任追(zhui)究(jiu)制(zhi)度(du)的意(yi)見》(國(guo)辦發〔2016〕63號(hao))、《中央企業(ye)違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zi)(zi)責任追(zhui)究(jiu)實施(shi)辦法(fa)(試行)》(國(guo)資(zi)(zi)委令第37號(hao),以下簡稱《實施(shi)辦法(fa)》)等文件精(jing)神(shen)和有(you)關規(gui)定,制(zhi)定本(ben)指(zhi)引。

第二條 國務院(yuan)國有(you)資產監督(du)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lv)行出(chu)資人職責的中央企(qi)業,按照《實(shi)施辦(ban)法》和本企(qi)業責任追究工(gong)作制度(du)等(deng)規(gui)定(ding)開展違規(gui)經營投資問(wen)題線索(suo)(以下簡稱問(wen)題線索(suo))查處工(gong)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中(zhong)央企業查處(chu)問題線索,應當堅持(chi)以事實(shi)為依(yi)據,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準(zhun)繩,落實(shi)“三個區分(fen)開來”要求(qiu),做到事實(shi)清楚(chu)、證據確(que)鑿、依(yi)據正確(que)、定性(xing)準(zhun)確(que)、程序合規、處(chu)理適當。

第四條 中央(yang)企業查處問題(ti)線(xian)索,應當遵循受理(li)、初步核(he)實(shi)、分類處置、核(he)查、處理(li)和整改等程序(xu)。

第五條 本指(zhi)引所(suo)指(zhi)的(de)中央企業有關違規(gui)責任(ren)追究機構及職責如下(xia):

(一(yi))違(wei)規責任追究工作(zuo)領導機構(以(yi)下簡稱(cheng)領導機構),負責批準問題(ti)線(xian)索的分類(lei)處置建(jian)議(yi)(yi),審(shen)議(yi)(yi)問題(ti)線(xian)索的核查結果及處理(li)建(jian)議(yi)(yi),報經企業黨(dang)委(黨(dang)組)會議(yi)(yi)審(shen)議(yi)(yi)形成處理(li)決(jue)定(ding)。

(二)主管(guan)違規責(ze)任追究工作的企業負(fu)(fu)責(ze)人(以下簡稱(cheng)主管(guan)負(fu)(fu)責(ze)人),負(fu)(fu)責(ze)批準(zhun)問題線索(suo)的初步核實(shi)報(bao)告(gao)和核查(cha)方(fang)案等(deng)。

(三)違規責任追究工(gong)作職能(neng)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負責按照問題線索查處程序具體組織(zhi)實施(shi)。

(四)問題線索核(he)查(cha)工(gong)(gong)(gong)作組(zu)(以(yi)下簡稱核(he)查(cha)組(zu)),由(you)中央企(qi)業(ye)組(zu)建的以(yi)專(zhuan)責機(ji)構(gou)為主,相關(guan)部門(men)、子(zi)企(qi)業(ye)以(yi)及有關(guan)中介機(ji)構(gou)人員等參加的專(zhuan)項工(gong)(gong)(gong)作小組(zu),負責具(ju)體實(shi)施核(he)查(cha)工(gong)(gong)(gong)作,形成相關(guan)核(he)查(cha)工(gong)(gong)(gong)作報(bao)告等。

第六條 問(wen)題(ti)線索(suo)查處(chu)(chu)工作應當嚴格執(zhi)行保密制(zhi)度(du),從嚴控制(zhi)問(wen)題(ti)線索(suo)及查處(chu)(chu)工作信息知(zhi)悉范(fan)圍。相關人員不(bu)準私(si)自(zi)留存(cun)、隱(yin)匿(ni)、查閱、摘抄、復制(zhi)問(wen)題(ti)線索(suo)和資料,嚴禁泄(xie)露查處(chu)(chu)工作情況。

第七條 問題(ti)線(xian)索(suo)查(cha)(cha)處(chu)(chu)工作應(ying)當嚴格執行回(hui)避(bi)制(zhi)度。查(cha)(cha)處(chu)(chu)工作人(ren)(ren)員是問題(ti)線(xian)索(suo)涉及(ji)人(ren)(ren)員近親屬、利害(hai)關系人(ren)(ren),或者(zhe)存在(zai)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查(cha)(cha)處(chu)(chu)情形的,不得(de)參(can)與查(cha)(cha)處(chu)(chu)工作,應(ying)當主動(dong)申(shen)請(qing)回(hui)避(bi),問題(ti)線(xian)索(suo)涉及(ji)人(ren)(ren)員也有(you)權(quan)要求其回(hui)避(bi)。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xian)索主(zhu)要包括:

(一)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gong)作中發現移交的問(wen)題線索(suo)。

(二(er))外(wai)部(bu)審計、巡視(shi)、紀(ji)檢(jian)監察等工作(zuo)中發現移(yi)交的(de)問題(ti)線索。

(三(san))企(qi)業法律、財務、投資(zi)、運營(ying)及內部(bu)審計、巡視、紀檢監察(cha)等部(bu)門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si))子(zi)企業發現報告的問題線索。

(五)其他有關(guan)問題(ti)線索(suo)。

第九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dang)建立問題線索管(guan)理臺賬(zhang)(以下簡稱管(guan)理臺賬(zhang)),對受(shou)理的問題線索統(tong)一(yi)編(bian)號,登(deng)記入賬(zhang),全流程跟蹤(zong)記錄(lu)辦(ban)(ban)理情(qing)況,辦(ban)(ban)結后予以對賬(zhang)銷號。

第十條 管理臺賬(zhang)記錄(lu)以下內容:移交、報(bao)告主體,時間,方(fang)式(shi),以及問(wen)(wen)題線索發生時間,涉及企業名稱(cheng)及級次(ci),問(wen)(wen)題線索概述,問(wen)(wen)題類別,資(zi)產損失程度或不良后(hou)果情況,涉及責任人員,辦(ban)理情況等。

第三章 初步核實

第十一條 中(zhong)央(yang)企業根據問題線索的(de)復雜(za)程(cheng)度和工作(zuo)需(xu)要,制定初步(bu)核實(shi)方案(an)。初步(bu)核實(shi)方案(an)包括核實(shi)內(nei)容(rong),范圍,方式,工作(zuo)組織,時間(jian)步(bu)驟(zou),其他工作(zuo)安排及(ji)內(nei)容(rong)。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安排2人(ren)以上參加初步核實,通(tong)過(guo)與(yu)移交、報告(gao)主體溝通(tong),聽取涉及企業情況介紹,與(yu)相關人(ren)員談話,查閱(yue)文件資(zi)料(liao),要求(qiu)作出書面(mian)說明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初(chu)步核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ong):

(一)問題線索的基本事實情(qing)況。

(二)涉及(ji)企業的管理(li)層級情況。

(三)涉及責任(ren)人員及相(xiang)應干部管理權(quan)限(xian)情況。

(四)資產損失程度及其他不(bu)良后果初步情(qing)況。

(五(wu))是(shi)否屬于違規經營投資(zi)責任追究范圍。

(六)移交(jiao)、報告主體等(deng)(deng)有關方面(mian)的辦理建議意(yi)見等(deng)(deng)。

(七)其(qi)他(ta)需(xu)要初步核(he)實的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gong)(gong)作一般應當于30個工(gong)(gong)作日內完成。根據工(gong)(gong)作需要,可以延長(chang)一次,延長(chang)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gong)(gong)作日。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shi)工(gong)作(zuo)結(jie)束后,應當形成初步核實(shi)報(bao)告,說(shuo)明工(gong)作(zuo)開(kai)展情況及初步核實(shi)結(jie)果等,并提出工(gong)作(zuo)建(jian)議。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qing)況,對未發現因違規經營(ying)投資應(ying)(ying)當追究責任(ren)的,報經主(zhu)管負責人(ren)批準后予(yu)以(yi)(yi)了(le)結。予(yu)以(yi)(yi)了(le)結建議(yi)呈批前,應(ying)(ying)當聽取移交、報告主(zhu)體意見。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十七條 根據初步核實(shi)情況(kuang),對確有違(wei)規(gui)事實(shi)或涉嫌違(wei)紀違(wei)法的,按照規(gui)定(ding)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提出分類處置(zhi)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實(shi)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chu)置(zhi)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nei)容:

(一)屬于國(guo)資委責任(ren)追究(jiu)職責范(fan)圍的,向國(guo)資委作出報告。

(二)屬于中央企業責任(ren)追(zhui)究職責范圍的(de),由專責機(ji)構組織(zhi)開展核查(cha)工作。

(三(san))屬于子企業(ye)責(ze)任追(zhui)究(jiu)職責(ze)范圍的,可(ke)以移(yi)交和督促相關(guan)企業(ye)進行核查及責(ze)任追(zhui)究(jiu)。

(四)對(dui)發(fa)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ze)任事故和不(bu)穩定(ding)事件的,移送企(qi)業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fa)的(de)問題線索,按照干部(bu)管理(li)權限移送(song)有關(guan)紀檢(jian)監(jian)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向相關國家監察機(ji)關或司法機(ji)關報案。

(七)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建議報(bao)經領導機構批準后,對第(di)十八條第(di)(一)(三)(四)(五)項(xiang)相關問題線索(suo),以報(bao)告、通知或移送(交)函(han)等形式辦(ban)理(li)。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開展問題線索核(he)查(cha)前,應當制定(ding)核(he)查(cha)工(gong)作方(fang)案,報經主管負責人(ren)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cha)工作方案(an)主要包(bao)括(kuo)以下內(nei)容(rong):

(一)被核查(cha)企業情況。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線索。

(三)需要認定的(de)資產損(sun)失及(ji)責(ze)任人。

(四)核查組組成、分工和工作(zuo)紀律要求(qiu)。

(五)核查步驟及方法、時間安排(pai)、經費(fei)預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zuo)內容(rong)及安排(pai)。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jiao)中央(yang)企業核查的(de)問題線索,中央(yang)企業應當將相關(guan)核查工(gong)作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gen)據(ju)工作需要,可以聘請(qing)會計(ji)師(shi)(shi)事(shi)務(wu)所(suo)、資(zi)產評(ping)估事(shi)務(wu)所(suo)、律(lv)師(shi)(shi)事(shi)務(wu)所(suo)等中介機構參與核查工作,提供審(shen)計(ji)、評(ping)估、鑒證(zheng)和(he)法(fa)律(lv)意見等服務(wu)。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問題線(xian)索對應的違規責任追究情形。

(二(er))確(que)定造成(cheng)的資(zi)產(chan)損失(shi)金額或其他嚴(yan)重不良后(hou)果。

(三)倒查在決(jue)策(ce)、實(shi)施、監督等環節的制度制定及(ji)執行情況,查清資(zi)產損失原因(yin)。

(四)對涉及的責任(ren)人(ren)員進(jin)行責任(ren)劃分,認定相應責任(ren),提出責任(ren)追究處理(li)建議。

(五)其他需(xu)要(yao)核(he)實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展核(he)查(cha)工作(zuo)可(ke)以采(cai)取以下措施核(he)查(cha)取證:

(一)聽(ting)取被(bei)核查企(qi)業(ye)匯報,要(yao)求企(qi)業(ye)作出(chu)說明。

(二)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查核資產情況(kuang)和有關信(xin)息,進行鑒定勘驗。

(四(si))與相關人員(yuan)談話了(le)解情況(kuang),必要時可以請被談話人作出書面說明。

(五)其他(ta)必要措施(shi)。

第二十六條 核(he)查(cha)措施(shi)應(ying)當(dang)(dang)(dang)有2名以(yi)上(shang)核(he)查(cha)組工作人(ren)員(yuan)參加,并(bing)形成談話(hua)記錄、工作底稿等,記錄核(he)查(cha)工作過程、核(he)查(cha)結(jie)論及相應(ying)的證(zheng)明(ming)材料。談話(hua)記錄應(ying)當(dang)(dang)(dang)由(you)被(bei)談話(hua)人(ren)核(he)對并(bing)簽(qian)字確認,被(bei)談話(hua)人(ren)無故拒(ju)絕簽(qian)字的,核(he)查(cha)組工作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dang)(dang)予以(yi)注明(ming)。工作底稿應(ying)當(dang)(dang)(dang)履行復(fu)核(he)程序。證(zheng)明(ming)材料應(ying)當(dang)(dang)(dang)由(you)被(bei)核(he)查(cha)企(qi)業蓋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有可能影響核查(cha)工(gong)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ze)任人(ren)員,有證據證明違規(gui)問題明顯的,報(bao)經主管負責(ze)人(ren)批(pi)準后,按規(gui)定程序可以采(cai)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對(dui)未支(zhi)付(fu)或兌(dui)現的績效年(nian)薪、任期激勵(li)收入、中長期激勵(li)收益(yi)等暫停支(zhi)付(fu)或兌(dui)現。

(二)視情(qing)況(kuang)采取停職、調(diao)離工作崗位等措施。

(三(san))其他(ta)限制措(cuo)施。

第二十八條 在(zai)問題(ti)線索核查工(gong)作(zuo)中(zhong),對確有工(gong)作(zuo)需(xu)要的(de),報經主(zhu)管(guan)負(fu)責(ze)人批準,可(ke)以商(shang)請有關紀檢(jian)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he)查工作一般應當自核(he)查工作方案批準之(zhi)日起6個月內(nei)完成。對違(wei)規情(qing)形復(fu)雜、發生時間(jian)久遠、損失金(jin)額巨大、涉(she)及(ji)人員眾多等(deng)情(qing)況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可(ke)以延長(chang)一次(ci),延長(chang)時間(jian)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查(cha)(cha)組應(ying)當就相關(guan)(guan)違規事實(shi)及責(ze)任認定聽取被核查(cha)(cha)企(qi)業(ye)和相關(guan)(guan)責(ze)任人員意見(jian)(jian),相關(guan)(guan)企(qi)業(ye)或人員對認定結果(guo)有異議的,應(ying)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補充說明(ming)等(deng)材料(liao),到期(qi)未(wei)反饋(kui)意見(jian)(jian)或提供補充材料(liao)的,視(shi)同(tong)無意見(jian)(jian)。

第三十一條 核(he)查工(gong)作結束(shu)后形(xing)成資(zi)產(chan)損失情(qing)況核(he)查報(bao)告和責任認定報(bao)告。

(一)資(zi)(zi)產損(sun)失情(qing)(qing)(qing)況核(he)查報告(gao)的(de)內容(rong)包括:問(wen)題線索(suo)反映的(de)經營投(tou)資(zi)(zi)情(qing)(qing)(qing)況、核(he)查工作(zuo)開展情(qing)(qing)(qing)況、核(he)查發現的(de)主要問(wen)題及(ji)(ji)(ji)定(ding)性依據、問(wen)題原因分析、資(zi)(zi)產損(sun)失認(ren)定(ding)情(qing)(qing)(qing)況,聽取(qu)意見情(qing)(qing)(qing)況,以及(ji)(ji)(ji)企業已開展的(de)整改及(ji)(ji)(ji)責(ze)任追究情(qing)(qing)(qing)況等(deng)。

(二)責(ze)(ze)任(ren)認定報告(gao)的內容包括:涉及的責(ze)(ze)任(ren)人員(yuan)及承擔的責(ze)(ze)任(ren)情況(kuang)、責(ze)(ze)任(ren)認定依據、責(ze)(ze)任(ren)追究(jiu)處理建議等。

第六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責(ze)任追(zhui)究處(chu)理建議應當征求人事、薪酬管(guan)理等有(you)關部門意見,報經主管(guan)負(fu)責(ze)人批準后,按(an)規定提請領導(dao)機構審(shen)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召(zhao)開領(ling)導機構會議(yi),審(shen)議(yi)資產損失情況核(he)查報(bao)告和責任認定報(bao)告,形成審(shen)議(yi)意見后,按(an)照(zhao)有關規定提請企業黨委(黨組(zu))會議(yi)審(shen)議(yi),作(zuo)出處理(li)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qi)業(ye)(ye)應當印(yin)發處(chu)(chu)理(li)(li)(li)決定,送達有(you)關企(qi)業(ye)(ye)及被處(chu)(chu)理(li)(li)(li)人。處(chu)(chu)理(li)(li)(li)決定內(nei)容包(bao)括被處(chu)(chu)理(li)(li)(li)人基本情況(kuang)、主要違規(gui)事實、處(chu)(chu)理(li)(li)(li)依據、處(chu)(chu)理(li)(li)(li)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zhong)央企(qi)業應(ying)當安排(pai)相(xiang)關部門根據(ju)處理決(jue)定,按(an)規定程序(xu)做好責任(ren)追究處理落實(shi)工作。

(一(yi))對給予批評(ping)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tong)報批評(ping)、誡(jie)勉(mian)等組織處理(li)的,由專責機構配合人事部門共同做好組織處理(li)的宣布執行,并形成(cheng)相應處理(li)記錄(lu)。

(二)對給予停職、調(diao)離(li)工作崗位(wei)、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ze)令辭職、免職等(deng)組織處理(li)的,在人(ren)事(shi)部(bu)門辦(ban)理(li)相關文件后,由專責(ze)機構配(pei)合人(ren)事(shi)部(bu)門做好宣布執行(xing)等(deng)事(shi)項。

(三)對給予扣(kou)減薪酬(chou)(chou)處理(li)的,由(you)薪酬(chou)(chou)管理(li)部門組織落實。

(四)對(dui)給予(yu)禁入(ru)限制(zhi)處理(li)的(de),由(you)專責(ze)機構、人(ren)事(shi)部(bu)門(men)按(an)(an)分工(gong)組織落實,按(an)(an)照(zhao)中央(yang)企業禁入(ru)限制(zhi)人(ren)員信息管理(li)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gong)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zi)(zi)委移(yi)交中央企(qi)業核查(cha)的問題線索,中央企(qi)業應當在查(cha)處工作完成后,將(jiang)資(zi)(zi)產損失情(qing)況核查(cha)報(bao)(bao)告(gao)、責(ze)任認定(ding)報(bao)(bao)告(gao)以及處理決(jue)定(ding)等材料報(bao)(bao)送(song)國資(zi)(zi)委。

第三十七條 被處理(li)人對(dui)處理(li)決(jue)(jue)定(ding)有異議(yi)的(de),可以在(zai)處理(li)決(jue)(jue)定(ding)送達(da)之日起(qi)15個工(gong)作日內,提出(chu)書面申訴(su),并(bing)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su)期(qi)間(jian)不停(ting)止原處理(li)決(jue)(jue)定(ding)的(de)執行(xing)。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qi)業作出處理(li)決(jue)定的,被(bei)(bei)處理(li)人(ren)向中央企(qi)業申(shen)訴(su);子企(qi)業作出處理(li)決(jue)定的,被(bei)(bei)處理(li)人(ren)向上一級企(qi)業申(shen)訴(su)。

第三十九條 中央(yang)企業(ye)自收(shou)到申(shen)訴(su)之日起30個工作(zuo)日內組(zu)織(zhi)復(fu)核(he),提出復(fu)核(he)意見,按程(cheng)序作(zuo)出維(wei)持、撤(che)銷或變更(geng)原處理決定的(de)復(fu)核(he)決定。復(fu)核(he)決定應當書面(mian)告知申(shen)訴(su)人(ren)及相關企業(ye)。復(fu)核(he)工作(zuo)不(bu)得由原核(he)查組(zu)人(ren)員承擔。

第七章 整改

第四十條 中央企(qi)業應當向(xiang)相關企(qi)業印(yin)發整改(gai)通知,指出存(cun)在的問(wen)題、明確整改(gai)意見和工作要求(qiu)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yang)企(qi)業應當督(du)促(cu)相關企(qi)業制定整改工作方(fang)案,并要求相關企(qi)業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bao)告及(ji)相關(guan)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工作組織開展(zhan)情況。

(二)已采取(qu)的(de)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san))降低損失或損失風(feng)險、修(xiu)訂(ding)完善制度等整(zheng)改成效情況。

(四)按照(zhao)干部管理權(quan)限,對相關人(ren)員責任追究處理情況(kuang)。

(五)證明(ming)整改結果的(de)文件資料等。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qi)業(ye)(ye)應(ying)當對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ye)報送的整改(gai)報告和相(xiang)關(guan)材料(liao)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對問題線索(suo)作銷號處理,或采取約談、通(tong)報和責任追究等方式督(du)促(cu)落實整改(gai)要求。對國資委移交(jiao)中央企(qi)業(ye)(ye)核(he)查的問題線索(suo),中央企(qi)業(ye)(ye)應(ying)當在審核(he)評估后,將(jiang)整改(gai)報告及相(xiang)關(guan)材料(liao)報送國資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企(qi)業應當逐步(bu)公開責任(ren)追究查處及整改(gai)情況,公開內容及范圍應當符合保密(mi)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zhong)央企業應當明確專責(ze)(ze)機構牽頭(tou)負(fu)責(ze)(ze)違規責(ze)(ze)任追究相關數據信息的報(bao)送、歸集、共(gong)享和綜合利用(yong)(yong),建立(li)有關信息系統(tong),利用(yong)(yong)信息化(hua)手段做好日常監督(du)、專項核查、責(ze)(ze)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zhong)央企(qi)業(ye)根據(ju)對問題(ti)線索(suo)的追損(sun)工(gong)作(zuo)需要,報經主管負(fu)責人批(pi)準,可以中(zhong)止(zhi)查處(chu)工(gong)作(zuo)。中(zhong)止(zhi)查處(chu)的原因消除后,應當(dang)及時恢復查處(chu)工(gong)作(zuo)。國(guo)資委(wei)移交中(zhong)央企(qi)業(ye)核(he)查的問題(ti)線索(suo),中(zhong)止(zhi)查處(chu)建(jian)議呈批(pi)前,應當(dang)征求國(guo)資委(wei)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yang)企業問題線索查處工作(zuo)應(ying)當(dang)按(an)照相關規定納入向國資委報送的違規經(jing)營投資責(ze)任追究工作(zuo)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wei)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fa)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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