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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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wen)章來源:監督(du)追(zhui)責局 發布時(shi)間:2021-01-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國資(zi)發(fa)監責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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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you)資產監管,完(wan)善違規(gui)經營投(tou)資責任追(zhui)究工作(zuo)制(zhi)(zhi)度,規(gui)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zhi)(zhi)人(ren)員(yuan)信(xin)息(xi)管理(li),我委(wei)制(zhi)(zhi)定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zhi)(zhi)人(ren)員(yuan)信(xin)息(xi)管理(li)辦(ban)法(試行)》,現印發給你(ni)們(men),請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ri)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yi)條 為規(gui)范(fan)中央企(qi)業(ye)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guan)理,完善違(wei)(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ren)追究工(gong)作(zuo)制度,進一(yi)步加強(qiang)國有(you)(you)資產(chan)(chan)(chan)監管(gua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qi)業(ye)國有(you)(you)資產(chan)(chan)(chan)法》《企(qi)業(ye)國有(you)(you)資產(chan)(chan)(chan)監督管(guan)理暫行條例》《國務(wu)院辦公(gong)廳關于(yu)建立國有(you)(you)企(qi)業(ye)違(wei)(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ren)追究制度的(de)意見(jian)》《中央企(qi)業(ye)違(wei)(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資責任(ren)追究實(shi)施辦法(試(shi)行)》等法律(lv)法規(gui)和文(wen)件,制定本辦法。
第(di)二條 本辦法所(suo)稱中央企(qi)業,是(shi)指國務院(yuan)國有資(zi)(zi)產(chan)監(jian)督管(guan)理委員會(hui)(以下簡(jian)稱國資(zi)(zi)委)依(yi)法履行(xing)出資(zi)(zi)人職責的國家出資(zi)(zi)企(qi)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suo)稱禁入限(xian)制,是指(zhi)國資委(wei)和(he)中央企業根據(ju)有關規(gui)(gui)定(ding),對相關違規(gui)(gui)經營投(tou)資責任人(ren)作出在一定(ding)時期內(nei)不得(de)擔任中央企業董事(shi)、監事(shi)、高(gao)級管理(li)人(ren)員(yuan)的處理(li)。其中高(gao)級管理(li)人(ren)員(yuan)包括(kuo)企業的經理(li)、副經理(li)、財(cai)務負責人(ren)、董事(shi)會(hui)秘(mi)書和(he)公司章程規(gui)(gui)定(ding)的其他人(ren)員(yuan)。
本辦(ban)法所(suo)稱(cheng)追責部門,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qi)業負責違規經營投(tou)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 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信息(xi)管(guan)理(li)應當遵循統一管(guan)理(li)、分級負責(ze)、真(zhen)實(shi)準確(que)、依規(gui)使用(yong)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tiao)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gen)據有關規定作出禁(jin)入限制(zhi)處理,按照“誰(shui)處理、誰(shui)負(fu)責”的(de)(de)原(yuan)則(ze),對禁(jin)入限制(zhi)人員(yuan)信息的(de)(de)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fu)責。
第六條 國(guo)資委作出禁(jin)入(ru)(ru)限制(zhi)處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息(xi),由(you)國(guo)資委追責(ze)部(bu)門(men)負(fu)(fu)責(ze)錄(lu)入(ru)(ru)。中(zhong)央企(qi)業(ye)作出禁(jin)入(ru)(ru)限制(zhi)處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息(xi),由(you)中(zhong)央企(qi)業(ye)追責(ze)部(bu)門(men)負(fu)(fu)責(ze)錄(lu)入(ru)(ru)。中(zhong)央企(qi)業(ye)各級子企(qi)業(ye)作出禁(jin)入(ru)(ru)限制(zhi)處理(li)的有(you)(you)關(guan)(guan)信(xin)息(xi),由(you)中(zhong)央企(qi)業(ye)決定是否錄(lu)入(ru)(ru)。
第七條 追責(ze)部(bu)門應當(dang)于禁(jin)入限制處理(li)生效之日(ri)起(qi)10個(ge)工作(zuo)日(ri)內,在履行內部(bu)審批手續后,將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xi)采集(ji)錄(lu)入到中(zhong)央(yang)企(qi)業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xi)管(guan)理(li)系統(以下簡(jian)稱禁(jin)入限制系統)。
第八條 錄(lu)入的(de)禁(jin)入限制(zhi)人員信息(xi),主要(yao)包(bao)括下列(lie)內容:
(一(yi))禁入限(xian)制(zhi)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yao)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zhui)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jiu)條(tiao) 國資委追責部(bu)門在(zai)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xi)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nei)完成有關(guan)信(xin)息(xi)形式審查并反饋(kui)結果。
第十條(tiao) 禁入(ru)(ru)限制人(ren)員禁入(ru)(ru)期屆滿后,國(guo)資委追責(ze)部門負責(ze)將相關信息從禁入(ru)(ru)限制系統(tong)中移(yi)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tiao) 國資委和中(zhong)央企業任命董事、監(jian)事、高級管(guan)理人員時,應(ying)當查詢擬(ni)任人員禁(jin)入(ru)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yang)企(qi)業(ye)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qi)業(ye)及各級(ji)子企(qi)業(ye)禁入(ru)限制人員信息(xi)統一查詢(xun)工作(zuo)。
第十三條 國資委有關部門(men)和中央企業(ye)組織人(ren)事部門(men)經授權,通過姓名、性(xing)別、身份(fen)證件號碼等(deng),在禁入(ru)限制系統中查詢有關人(ren)員(yuan)禁入(ru)限制信(xin)息。
第十四(si)條(tiao) 禁(jin)(jin)入限(xian)制(zhi)系統(tong)在線實時反(fan)(fan)饋查詢結果,反(fan)(fan)饋的信(xin)息包括禁(jin)(jin)入限(xian)制(zhi)人(ren)員基本情況和禁(jin)(jin)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di)十(shi)五條 國(guo)資委負(fu)責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統一管理、相關(guan)制度(du)建(jian)(jian)設和信(xin)息綜(zong)合(he)利用(yong),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jian)(jian)設、運行維護和網(wang)絡安(an)全。
第十六條 中央(yang)企業應當(dang)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nei)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錄入、查詢、使用等工(gong)作。
第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保(bao)密(mi)管理,不(bu)(bu)得泄露國家(jia)秘密(mi)、商業秘密(mi)和個人隱私,不(bu)(bu)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dan)位和個(ge)人(ren)(ren)對(dui)禁入限制(zhi)人(ren)(ren)員信(xin)息查詢(xun)結(jie)果存在(zai)異議的(de),可向國資委追責部門(men)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xiang)關證明材料(liao)。
第十九條 國(guo)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zi)受理異(yi)議(yi)申(shen)請之日(ri)起(qi)30個工作日(ri)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yi)議(yi)申(shen)請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yi)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di)二十一條 國資委(wei)和中央企業有(you)關人員有(you)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zhong)不(bu)良后果(guo)的,依(yi)法(fa)依(yi)規追(zhui)究(jiu)相應(ying)責任(ren):
(一)未按照本辦法(fa)規定錄入或審查禁(jin)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ru)限制人員信息(xi)。
(三)違規(gui)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yuan)信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si)。
(五)其他(ta)應(ying)當追責的行(xing)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di)二(er)十二(er)條 中(zhong)央企業(ye)所屬子企業(ye)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san)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fu)責解(jie)釋。
第二十四條(tiao) 本辦(ban)法自2020年1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