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項目投資審批制度。嚴格執行投資報批的各項規定,與建設業主簽定責任書,落實建設質量、造價與工期,嚴格考核兌現。
二是完善對控股子企業的管理。依照企業公司制法律法規和內部章程,切實履行大股東職責,理順產權關系,健全子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并實現規范運作。加強對子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子企業經濟效益和經濟運行質量不斷提高,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
三是進一步加強參股投資管理。嚴格投資集團審批制度,成立投資管理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產權代表制度,向投資單位派駐董事與監事,積極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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