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團重新修訂安全管理三項制度
山西焦煤集團重新修訂安全管理三項制度

文章來源:山西國資(zi)委(wei) 發布時間:2013-02-20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規范職工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嚴肅安全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重新修訂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并于近日下發執行。
新修訂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重新定性,增加了通風瓦斯方面的一些規定,提高了標準。其中,在一級非傷亡事故中,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煤量由過去的超過50t(含50t)的修改為超過10t(含10t);井下發火封閉采區修改為井下發火封閉工作面;增加了火災使礦井或采區停止生產、無計劃停電使礦井全部停止生產兩項內容。提升設備斷繩、墩罐、墜罐;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由二級非傷亡事故調整到一級。在二級非傷亡事故中,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的修改為在10t以下;高瓦斯礦井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限由10—60min(含10min)降為10—40min。副井跑車由三級非傷亡事故調整到二級。在三級非傷亡事故中,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修改為超過2%。增加了采區通風系統不完善,采用臨時通風設施構成的臨時通風系統作業,礦井超通風能力、超抽采能力生產等五項內容。
新制度對事故處罰規定重新做了調整。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對子分公司罰款300萬元;地面單位發生一起1人重傷事故,處以事故單位當月總工資20%的罰款;取消子分公司領導班子當月安全獎,并按規定進行行政問責。礦井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對子分公司罰款800萬元;地面單位發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處以事故單位當月總工資50%的罰款;取消子分公司領導班子當月安全獎和季度安全抵押兌現;并按規定進行行政問責。礦井發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對子分公司罰款1500萬元;地面單位發生一起2人死亡事故,處以事故單位當月總工資80%的罰款;取消子分公司領導班子當月安全獎、季度安全抵押兌現以及全年安全抵押本金,重新進行抵押,并按規定進行行政問責,取消山西焦煤機關月度安全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對問責對象作出了修改。凡發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修改為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對生產安全事故問責的內容做了調整,減少了經濟處罰力度,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改為行政警告處分;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對事故礦井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約談改為子分公司領導對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增加了給予事故礦井黃牌警告。此外,新修改的問責制度調整了問責補充內容。
新修訂的(de)“安全紅線(xian)”管理制度(du),增加(jia)了“安全操作紅線(xian)”的(de)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