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作出明確規定
無錫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作出明確規定

文(wen)章來源:江蘇國資委 發布(bu)時(shi)間:2009-02-20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國家國資委和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日前無錫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處置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資產處置原則。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資產時,要有利于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符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以及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同時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規范重大資產處置程序。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重大資產時,應通過市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形式公開進行。資產轉讓成交30日內,監管企業將交易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是規范剝離資產租賃。資產運行主體對所屬企業剝離的資產,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對仍占用剝離資產的企業,實行租賃使用。企業剝離的土地、房屋,如以前簽訂的租賃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的,監管企業應依法予以糾正。
四是規范非公益性捐贈。監管企業發生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時,需報市國資委審批。
五是規范(fan)土(tu)(tu)地資(zi)產(chan)(chan)處置。強調土(tu)(tu)地房屋資(zi)產(chan)(chan)應(ying)合(he)一處置,企(qi)業因合(he)作(zuo)開發(fa)土(tu)(tu)地需(xu)要(yao)成立項(xiang)目(mu)公(gong)司時,應(ying)按相(xiang)關(guan)規定辦理對外投資(zi)審批(pi)手續,未(wei)履行公(gong)開程序將土(tu)(tu)地資(zi)產(chan)(chan)直接過戶至項(xiang)目(mu)公(gong)司從(cong)而(er)造成國有資(zi)產(chan)(chan)流失(shi)的(de),將追究責任人的(de)違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