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決算審計質量監督。建立財務決算集中審核制度和信息質量抽查制度,不斷促進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中介機構規范執業,有效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作用。二是加強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監管。切實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逐步形成了“制度辦法引領、社會審計參與、國資委全過程跟蹤監督”的經濟責任審計新機制。三是加強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指導。通過組織專題培訓、召開內部審計工作會議等多種方式,推動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全面開展,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職能。四是加強國有企業改制審計監督。嚴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審計程序,有序推進國企改革改制工作,做到改制審計與日常監管和重大事項備案工作相結合、審計結論與財務決算和清產核資結果相結合、期后事項審計與改制審計和評估結果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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