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南通市國資委專門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出資企業領導人員兼職行為的暫行規定》,這是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保證企業健康發展的又一重要舉措。
《規定》要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會、經理班子、黨委會(或黨總支、黨支部)、監事會成員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或招聘的代表國有股權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子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下同)或者其他法人企業(單位)兼任領導職務(包括名譽職務)。確因經營活動需要在下屬子公司兼任領導職務的,必須經企業黨組織、董事會和經理班子討論同意后,報市國資委批準,并按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備案,經同意后方可兼職。凡在下屬子公司個人持股的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上一級公司擔任領導職務。《規定》同時要求經批準兼職的,個人一律不得領取任何兼職報酬[包括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董事(或監事)酬金、業務費、獎勵、補貼、通訊費、車貼以及兼職單位代繳的個人保險、所送給的股份、紅利等]。如兼職單位給予兼職報酬的不得據為已有,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如數上交任職單位財務部門。
為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兼職行為的監督檢查,《規定》明確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如實報告兼職情況,將兼職情況作為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企業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和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對任職單位主要負責人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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