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事前報批制度。明確要求企業在項目立項審批前履行報批程序,將項目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報市國資委審核,核準后方能辦理立項等相關審批手續,杜絕手續不全、低水平重復建設等行為。
二是強化事中監督制度。及時了解工程項目進展情況,督導企業依法辦理項目開工前的環評、土地、規劃等各項行政許可,依法開展項目招投標活動,嚴格施工監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安全及物資采購制度,并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確保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制度規定。
三是強化事后報告制度。要求企業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歸整完善項目檔案,做到齊全規范,并將項目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市國資委備案,確保項目順利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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