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資委修訂《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青島國資委修訂《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青島國資委(wei) 發布時間:2011-07-13
青島國資委成立以來,把加強對中介機構參與國企改制、產權轉讓等經濟活動的監管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實施了“陽光中介”工程,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近日,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原《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是2004年出臺的,實施幾年來逐步規范了國有企業經濟活動中聘用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了中介機構的使用管理,提高了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但隨著國資監管體系的逐步深化,原辦法已不能滿足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新辦法在征求企業、中介機構和委內處室等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遵循“優中選優、規范管理、強化監管、科學選聘、服務企業”的原則,對中介機構的聘用和管理原則、備選庫入庫條件、選聘范圍和方式進行了完善,對從事審計、評估業務中介機構的規模和執業人數進行了調整,提高了中介機構備選庫的準入門檻。
新修(xiu)訂的《聘用中介(jie)機(ji)(ji)(ji)(ji)構(gou)管理(li)辦法》公(gong)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ye)聘用中介(jie)機(ji)(ji)(ji)(ji)構(gou)、加強(qiang)中介(jie)機(ji)(ji)(ji)(ji)構(gou)使(shi)用管理(li),引導和促進中介(jie)機(ji)(ji)(ji)(ji)構(gou)陽光、公(gong)正執業(ye),發揮中介(jie)機(ji)(ji)(ji)(ji)構(gou)積極作用等(deng)方(fang)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