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企業風險管理組織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機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有關職能部門與崗位風險管理的職責權限,健全風險管理內控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相互協調的企業風險管理體系。
二是加強動態監控,建立企業風險預警制度。建立專門的監測方法和指標分析體系,實施動態跟蹤監測,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潛在風險及時監控預警,并制訂應急預案,確保及時發現,及時應對。
三是制定風險解決方案,及時化解企業風險。對企業負債率過高、投資項目不達效、高額擔保、逾期擔保、重大法律糾紛等風險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解決方案,選擇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等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有效化解企業風險。
四是建立企業風險報告制度。定期組織企業風險測評,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及時報告董事會或決策層,出現重大風險或形成財務危機的,要及時報告市國資委。風險報告應包括重大事項的風險情況,造成風險的原因分析,風險應對預案及措施等。
五是建立責任制,強化對企業風險損失的責任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企業風險管理負總責,對企業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決策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將參照《省管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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