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國資委出臺《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任職資格審查辦法》
湖北國資委出臺《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任職資格審查辦法》

文章(zhang)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06-12
近日,湖北省國資委出臺了《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任職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
《審查辦法》共有9條,其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對企業總法律顧問定義進行了詮釋。“企業總法律顧問指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總經理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與企業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為同一序列的企業負責人”。二是明確了擔任企業總法律顧問應同時具備的資格條件。“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二級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三是對企業聘任總法律顧問提出了要求。“企業聘任的總法律顧問必須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本企業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無法產生總法律顧問人選的,可由省國資委依法推薦,也可由企業對外公開招聘。”四是明確要求“省屬企業重要子企業應當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審查辦法(fa)》是繼去年頒布《湖(hu)北(bei)省(sheng)企業(ye)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以(yi)來(lai),關于(yu)企業(ye)法(fa)制(zhi)建設方面出臺的(de)配套制(zhi)度之一(yi)。該(gai)辦法(fa)的(de)出臺對(dui)于(yu)認真(zhen)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提出的(de)法(fa)制(zhi)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提高總法(fa)律顧問(wen)隊伍整體素質,推動湖(hu)北(bei)國有(you)企業(ye)法(fa)制(zhi)工作再上新(xin)臺階具有(you)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