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四部門聯合出臺《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四部門聯合出臺《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lai)源:江(jiang)蘇國資(zi)委 發布時間:2013-07-16
為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行為和奢侈消費風氣,江蘇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國資委近日聯合出臺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有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等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辦法還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暫(zan)行(xing)(xing)辦法》要求國(guo)(guo)有(you)企業負責人對(dui)辦法中的“禁止性(xing)條款”深刻領會、準(zhun)(zhun)確理(li)解,切實(shi)保證職務消費行(xing)(xing)為符合(he)規(gui)范要求,并要求對(dui)于(yu)存在的違規(gui)和超標準(zhun)(zhun)現象,自覺予以(yi)糾(jiu)正。一時難以(yi)糾(jiu)正的,須向同(tong)級監察(cha)部門(men)和行(xing)(xing)使出資人職責的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li)機構(gou)上報糾(jiu)正專題(ti)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