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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和在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

文章來源:國資委政策(ce)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0-12-09

圍繞三年目標  不斷開拓進取
努力把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在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   黃淑和

2009年11月30日

同志們:

  這次會議是在國際經濟正進入金融危機后期,我國經濟正處于結構調整的轉型時期,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正處于提升時期所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主要研討在“后危機時代”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如何深入開展并進一步發揮作用的問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標要求和目前進展情況,深入探討新形勢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課題和新挑戰,明確下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和具體要求,努力促進新三年目標的順利實現。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十分重視,榮融同志專門對這次會議作了重要批示,明確要求中央企業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加快提高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領會并貫徹落實。下面,我講三個問題。

  一、一年多來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

  去年5月國資委提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標以來,中央企業積極行動,主動結合企業經營發展實際,認真推進新三年目標各項指標要求的落實,取得了明顯進展和成效。

  一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推進力度普遍加大。許多中央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從企業實現穩健經營、科學發展的高度來認識和推進企業法制工作,強調對企業法制工作重視不重視,能不能建好用好法律顧問隊伍,首先體現的是企業領導者的戰略眼光和決策水平。中央企業普遍加強對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有的企業領導班子專門召開會議,深入討論本企業落實新三年目標的規劃方案;有的企業主要負責同志親自參加法制工作專項會議,對本企業法制工作進行了全面動員和部署;一些企業為加強對重要子企業法制工作的督促、檢查,將法制工作的關鍵指標納入了企業內部考核。

  二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進展加快。根據新三年目標要求,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正在由53戶中央大型企業加快向所有中央企業推進。截止今年10月底,132戶中央企業已有99戶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占75%,比第一個三年目標結束時提高了21%。其中,任命專職總法律顧問的有62戶,專職率達到63%。許多中央企業在配備總法律顧問以后,通過及時出臺辦法、完善流程,努力從機制、制度上落實總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等職責;有的中央企業還明確賦予總法律顧問對重大項目具有一票否決權;一些暫時沒有總法律顧問合適人選的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大了企業內部培養和對外公開招聘的力度。

  三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制度體系日趨完善。中央企業按照新三年目標提出的“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本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制度體系。許多中央企業在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時,抓緊研究制定其他管理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辦法;為防范融資成本上升、資金鏈緊張等風險,對企業投融資等財務制度進行了集中清理修訂;針對交易對手履約能力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等情況,及時建立履約評價機制,實現對經濟合同的全過程監控。據統計,目前,中央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100%的,分別有81戶、113戶和72戶,分別占全部中央企業的61%、85%和54%。

  四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逐步向重要子企業延伸。新三年目標第一次將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納入指標范圍。按照這一要求,中央企業普遍開始建立全系統法制工作的上下聯動機制。為推動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和人員到位,不少中央企業明確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屬于領導班子成員,將上市公司總法律顧問作為上市公司高管正式寫入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并注意在重要子企業選擇總法律顧問后備人選集中進行培訓。為落實總法律顧問職責,許多中央企業明確要求重要子企業上報重要文件須附總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據統計,中央企業在落實新三年目標計劃中提出的擬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子企業共1200戶,截止今年10月底,其中已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有556戶,占46%,比今年初國資委第一次通報時增加了264戶,增長22%。其中有14戶中央企業已在全部重要子企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

  五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在應對金融危機中發揮重要作用。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嚴重沖擊和影響,往往最終表現為引發法律風險和法律糾紛。危機發生以來,國際國內市場需求萎縮,企業盈利水平下降,現金流日趨緊張,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違約風險、債務風險、投資風險急劇上升,法律糾紛案件明顯增多。據對16家中央企業抽樣統計,2008年上半年累計發生法律糾紛案件238件,2008年下半年增加到604件,增幅達到154%。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央企業以加快落實新三年目標為著力點,以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針對企業經營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一步梳理法律風險源點,切實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確保企業合同和對外投資等未發生重大糾紛案件,為保障中央企業穩健經營和國有資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此,榮融同志在今年7月召開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會議上給予了充分肯定。

  總之,經過一年多的不懈努力,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特別是在國資委先后提出“兩個三年目標”的大力推動下,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組織體系、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當然,也應當看到,目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些影響法制工作開展的深層次問題還需要探索解決。對此,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認識,繼續探索創新,努力推動企業法制工作不斷走向深入并取得新的突破。

  二、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需要深入研討的幾個重點問題

  結合當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我提出一些重點問題,和大家一起來思考和研究。

  (一)如何積極應對“后危機時代”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出的新挑戰。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企穩回升勢頭逐步增強,總體形勢積極向好。盡管國際金融危機還沒有完全過去,不確定因素還很多,但是機遇與挑戰并存,世界各國都已經開始積極謀劃“后危機時代”的經濟發展。對于企業而言,危機之初,關鍵是樹立信心;危機之中,關鍵是危機管理和應對;危機之后,關鍵是如何打造新的競爭優勢。 我預測,“后危機時代”很可能出現三大顯著變化:一是經濟發展模式的變化;二是市場競爭層面的變化;三是相關制度規則的變化。對此,中央企業要予以高度關注,要通過體制、機制、技術和管理的進一步優化和創新,提高在全球經濟中的市場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這是中央企業應對“后危機時代”的重要任務,同時也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戰。

  一是金融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法律的保駕護航作用更加凸顯。從法律角度來看,國際金融危機暴露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金融監管乏力,經濟自律缺失,虛擬經濟脫離實體經濟。當金融杠桿作用被過分夸大時,交易雙方的風險分擔往往極不合理。目前,各國已普遍開始致力于加強對信貸、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制度的完善,許多國際大公司大集團也紛紛強化本企業在信用市場和資本市場交易活動的法律風險控制。隨著中央企業優質資產向所控股上市公司的不斷集中,上市公司在金融證券市場的各項活動對中央企業的影響更加舉足輕重,其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將尤為重要。

  二是行業整合、并購重組活動日益頻繁,盡職調查、法律審核的廣度和難度不斷增加。隨著全球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力度不斷加大,有人稱“并購黃金時代”已經到來。中央企業基于產業投資的戰略考慮,利用金融危機中資產價格下降的有利契機,海外并購步伐進一步加大。同時,中央企業在國內也不斷推進強強聯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種形式的聯合重組。據統計,2008年中央企業國內外并購總計達到423起。并購重組活動的大量增加,要求企業一方面要防止一味注重規模擴張或者盲目做大,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投資所在地政策法律的深入了解和所兼并企業的權屬、債務、擔保等調查,決不能在“并購潮”過后留下法律隱患。

  三是在國家刺激經濟的大環境下,企業投資力度加大,法律風險防范更不容忽視。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刺激經濟增長的政策措施,中央企業抓住機遇,在國家基礎設施投資中獲得了不少訂單,同時企業信貸資金也比較充足,項目投資力度明顯加大。危機過后,需要高度關注在投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重復建設、產能過剩等問題,對投資項目相關方履約能力要進行持續跟蹤,做好企業投資法律風險分析,制定風險防范預案,確保投資回報和資產安全。

  四是國際市場從產品、服務競爭向技術競爭轉變,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更加重要。當前,國外跨國公司都力圖以科技創新和產品創新優勢,通過運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頻繁發起對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加快搶占“后危機時代”市場競爭的主動權。我國制造業盡管在全球市場的份額不少,但大多位于全球價值鏈的低端,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主要掌握在跨國公司手中。這就要求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制定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積極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科技成果,大力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積極應對日益增多的涉外知識產權法律糾紛。

  五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應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形勢嚴峻。在國際金融危機情況下,許多國家為扶持本國產業、刺激經濟發展,往往更多地采取貿易保護措施,且花樣翻新,頗具隱蔽性。我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實體和第二大出口國,已成為發達國家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的主要對象。據商務部統計,2008年我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件總數分別占全球的35%和71%。今年1—10月,我國遭遇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已分別達到65起和13起,頻率之高、強度之大,超過以往任何國家,其中鋼鐵、鋁制品、輪胎、紡織品等行業更為突出。面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巨大壓力,中央企業對外貿易中的前期法律風險防范和法律論證將尤為重要,應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任務將更為復雜繁重。

  六是新能源經濟、低碳經濟快速發展,企業經營需要更多關注環境資源等方面的法律規制。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危機中紛紛提出了“綠色新政”,把清潔能源、低碳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今年6月美國通過《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以主張“碳關稅”這一環境壁壘形成對發展中國家的制約,試圖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產業分工中進一步爭取主動。從我國來看,資源瓶頸和低碳經濟發展滯后已對工業化進程形成雙重約束,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正在加快健全完善。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壁壘制約和國內法律監管的加強,需要企業在對經營決策和項目合同的法律審核中,高度關注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規制。

  (二)如何正確把握和有效滿足中央企業改革發展中的內在法律需求。

  中央企業經過多年改革,已經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完全置身于市場化、全球化和法治化的經營發展環境,其內在法律需求不僅客觀存在,而且正在不斷增長。如何正確把握和有效滿足這種法律需求,是對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提出的一個新課題。實踐中,一些企業法制工作已經開始從事務型向管理型轉變,有的則還處于法律顧問“找事做、等活干”的狀態。這種工作進展的不平衡,實際上反映了企業把握內在法律需求能力的不同。

  隨著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無論企業改制上市、調整重組還是跨國經營等,都蘊藏著大量的法律需求。例如,中央企業經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多元股東持股情況下,如何規范行使股東權、向所出資企業派出股東代表、維護股東權益,如何理順集團公司與整體上市公司的關系等問題,亟待從法律角度開展前沿研究,并依法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相關制度。在加快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工作中,如何規范董事會與股東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之間的權責,充分發揮其科學決策、防控風險的作用,需要深入研究并執行好《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加快整體改制上市、整合控股上市公司等工作中,如何處理好國有產權變更、權利義務承繼等問題,需要熟悉掌握《證券法》有關規定和上市地監管規則。在中央企業參與國內外并購、做強做大過程中,如何通過市場手段依法運作,既應對好反壟斷調查,又學會運用反壟斷法律武器打破國外競爭對手的市場壟斷,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法》的深入研究。在中央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境外投資大幅增加的形勢下,如何加強對境外機構、離岸公司和投資項目的有效監管,確保境外國有資產安全,需要根據國內、國外不同政策和法律,制定和完善企業各項控制約束的監管制度。

  在中央企業加強管理、持續發展過程中,也同樣蘊藏著許多法律需求。例如,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如何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分配制度規定,對企業各種用工形式、薪酬分配等進行依法規范和調整。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如何健全完善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章制度;如何依法規范企業對外捐贈行為。在企業管理信息化、網絡化方面,如何應對現代化管理手段所帶來的電子合同管理、商業秘密保護等新的法律問題。在企業信息公開方面,針對全社會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關注度日益升高的新情況,如何依法公開企業相關信息,防范企業信譽危機,維護企業自身形象與合法權益,等等。這些法律需求如果把握不住、處理不好,就有可能引發法律風險,不僅導致企業和相關個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還會引發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危機。

  所以,善于挖掘并充分滿足企業內在法律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法制工作的成敗。對這個問題,一定要給予高度重視。

  (三)如何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

  對企業經營發展各種法律事務和法律風險的判斷和處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促進法律管理融入企業經營管理,既是提升企業法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據了解,目前有一些中央企業特別是一些子企業,在管理制度和機制設計上,至今仍沒有將法制工作考慮進去,法律部門仍然游離在外,遇到法律訴訟案件后才安排法律部門牽頭處理;一些企業在簽署重大項目協議的最后一刻,才送到法律部門進行審核;有的企業在從事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時,事前未經法律審核把關,面臨重大損失時才想到法律部門。這些現象說明,少數中央企業的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仍然存在著“兩張皮”,這對中央企業的穩健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并不會給企業增加多少成本,只會給企業帶來良好效益。實踐證明:加強合同法律管理,減少合同法律糾紛損失;加強企業重大決策法律把關,防止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手段,加強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保護等,都可以為企業創造價值和帶來效益。

  當前,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需要著力推進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這是促進兩者有效融合的基本途徑。例如,許多中央企業通過經營管理流程再造,吸收法律部門參與前期審核,使法律審核成為企業管理和決策的重要一環;通過明確企業各部門、各崗位在法律風險防范中的職責,并進行全程管理和監控,使法制工作全面滲透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這些經驗表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健全完善,可以有力地促進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最近,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新三年目標進展情況進行了通報,在法律審核把關率達到 “三個100%”要求中,企業對實現重大決策法律審核的比率打分最低;個別企業盡管自評分很高,但仍然存在因自身失誤所引起的重大法律糾紛。我們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又有利于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

  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還需要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主觀能動性。企業法律顧問如果只是習慣于傳統上“坐堂行醫”的工作模式,不能變被動服務為主動參與,就難以捕捉到兩者有效融合的工作領域和有利契機。有的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會議上只會單純背法條,不會“用法律的思維審視管理問題,用管理的語言表述法律問題”,與企業領導和經營業務部門的溝通不暢,兩者的有效融合就無從談起。我過去常講,企業法律顧問在對企業重要決策提出法律審核意見時,既要敢于說一個“不”字,也要善于說一個“可”字。敢于說“不”字,也就是對企業經營決策違反法律規定要敢于表達不同意見;善于說“可”字,也就是要為企業實現經營目標指出一條既不違法又可行的途徑。要善于在法律框架內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能因為法律審核工作的介入,降低決策效率,貽誤企業商機。“潤物細無聲”,促進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融合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企業法律顧問一定要秉承法律思維與管理思維相結合的工作理念,堅持法律管理“圍繞中心、服務決策”的工作原則,時刻注意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使自己的工作適應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這樣才能真正做到貼得上、融得進、見實效。

  (四)如何進一步創新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管理模式。

  近幾年來,中央企業按照國資委的部署和要求,依法規范母子公司關系,提高集團控制力,有效控制國有資產經營風險。為此,一些企業把加強法律管控作為提高集團管控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了積極探索建立全集團系統的新的法律管理模式。

  進一步創新中央企業法律管理模式,應當與企業實際相結合,與集團系統整體管理架構相適應,不能搞“一刀切”。從美國大型跨國公司的做法看,他們大多采取縱向集中的法律管理模式,公司總部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企業法制工作,其子(分)公司法律機構負責人由總部委派;也有的企業采取縱橫結合的法律管理模式,公司總部和其子(分)公司各自設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對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項,則實行總部垂直管理。借鑒國外的做法和經驗,從中央企業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創新法律管理模式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一要有利于保障企業依法決策,保障企業重大經營利益,有效控制國有資產經營風險;二要有利于確保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制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上下聯動的法律工作機制;三要有利于優化整合集團系統法律資源,形成團隊優勢,提高法律資源使用效率,逐步解決法律力量缺乏集中、法律工作缺乏統籌的問題;四要有利于強化中央企業對重要子企業法制工作的推動,逐步形成全系統、大范圍、廣覆蓋的法律工作網絡。

  進一步創新中央企業法律管理模式,還應當適應企業信息化管理的發展趨勢,注意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業法律管理水平,進一步強化對下屬企業的法律管控。有的中央企業通過加快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合同管理、法律糾紛的全系統數據庫,積極推進法律事務管理的規范化和標準化;還有的中央企業積極探索全系統法律資源集成信息系統,子企業遇到各類專業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這一信息系統進行“集體會診”,實現法律資源的有效配置。這些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廣。

  (五)如何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已經取得明顯進展,但目前一些企業在總法律顧問定位、職責和能力等方面還存在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完善這項制度,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上層次上水平的一個關鍵環節。

  進一步明確企業總法律顧問定位,是健全完善這項制度的基礎。在國有重點企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目的就是要使國有重點企業盡快適應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需要,大力提高企業依法決策水平。國外大公司大集團普遍將總法律顧問定位于企業管理層的核心成員,從而有效保障企業依法決策。我們在推行這項制度之初,就明確規定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總法律顧問這個定位,是由這項制度性質決定的,有利于充實完善國有重點企業領導層的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只有把握好這個定位,才能發揮好這項制度創新在保障和促進國有重點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進一步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職責,是健全完善這項制度的關鍵。據反映,目前一些企業還存在著總法律顧問參與決策不充分、至今沒有形成一項固定制度的問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職責包括“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由此可見,保證總法律顧問參與決策,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加強企業重大決策法律審核把關所采取的一項重要組織措施。所以,要強調這項制度的嚴肅性,不能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企而異。

  進一步提高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職能力,是這項制度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有為才有位、有位更有為”。企業總法律顧問要有大局觀和戰略眼光,既要隨時跟蹤了解外部法律環境的發展變化,時刻關注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出臺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又要始終以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為立足點,組織領導好全系統法律工作。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法律顧問隊伍中的“領軍人物”,要不斷提高帶好隊伍的本領,注意爭取企業領導對這支隊伍的關心和支持,落實法律顧問的知情權,拓寬培養渠道,積極為法律顧問的成長創造條件。

  以上五個問題,是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需要探討的一些共性問題。形勢在發展,情況在變化,各個企業開展法制工作可能還有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希望大家認真總結,深入研究,以此推動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提高。

  三、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幾點要求

  今后一個時期,中央企業經營發展面臨著“后危機時代”更高層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企業法制工作任務將更加繁重艱巨。為此,我提出以下五點要求:

  (一)要把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實踐再次證明,各國大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光是資源、科技、資本等硬實力的競爭,而且還包括法律風險防范在內的軟實力的競爭。因此,中央企業要把加快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作為當前加強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務。要充分認識“后危機時代”對企業法制工作提出的嚴峻挑戰,努力發揮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作用。要善于根據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和企業自身特點,加快有關制度、機制和工作體系建設,不斷增強企業法律風險識別、管理和控制能力。要通過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加快實現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由主要通過出資人推動,轉向同時依靠企業內在需求帶動;由主要立足于權益保護,轉向同時注重價值創造,以使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不斷得到深化和提高。

  (二)要狠抓中央企業法制建設新三年目標的全面落實。新三年目標是現階段加強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央企業要從實現企業科學發展和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高度,認真貫徹國資委有關規定,層層落實目標責任,確保如期完成,不打折扣,不走過場。目前,距離目標完成還有一年半時間,各企業正在抓緊實施新三年目標的規劃方案。要根據有關工作要求和進度安排,結合企業實際,抓住重點,突破難點。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尚未配備總法律顧問的,要盡快培養物色合適人選,加快推進總法律顧問崗位到位、職責到位和人員到位。要通過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實提高重大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率。要重視中央企業之間好做法、好經驗的交流借鑒,取長補短,相互促進。

  (三)要大力提高中央企業法律管理的質量和水平。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融入企業經營管理,進一步創新符合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模式等,說到底都是為了提高企業法律管理的質量和水平。沒有一流的法律管理,就不可能打造國際一流的大公司大集團。要重視與跨國公司進行法律管理的“對標”,不斷開闊國際視野,深入研究國際規則和相關案例,盡快趕超發達國家大公司大集團法律管理的水平。要緊緊圍繞經營發展戰略,正確處理加強法律管理中成本與效益的關系,不斷拓寬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領域,深化工作內容。要通過高質量的法律管理,在積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努力為企業尋找和把握經營發展的商機,創造更多的利潤,爭取更大的價值。

  (四)要堅持不懈地推進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提升企業法律管理水平,首先要提升法律顧問的素質。近幾年來,中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進展。但許多企業反映,目前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仍然比較匱乏,這成了制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上臺階上水平的一個瓶頸。因此,要把保證企業法律顧問骨干隊伍的穩定、提高法律顧問上崗執業的專業化率、加快企業法律人才的梯隊建設,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整體素質,作為今后一個時期推進中央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的重點工作。要把重視和支持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與搞好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鼓勵符合條件的員工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認真開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崗位職業等級資格評審工作,注意加強總法律顧問后備人才培養,努力營造企業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這里,我希望廣大企業法律顧問在開展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八個字:“享受、毅力、方法、亮點”。“享受”,就是牢記歷史賦予我們的光榮使命,培養我們對工作的熱愛和興趣,在迎接挑戰、開拓進取中享受工作給我們帶來的樂趣。“毅力”,就是要對我們所從事的事業充滿信心,對我們所認準的目標堅忍不拔,堅持到底,力爭實現。“方法”,就是要講求工作策略,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爭取企業領導重視和支持,減少工作阻力,順利推進工作。“亮點”,就是要把握工作重點,將重點工作做成精品,并做出亮點和特色。

  (五)要結合“五五”普法著力培育企業合規文化。明年是全國“五五”普法總結驗收年。中央企業要按照全國普法辦的統一部署,結合新三年目標要求,認真落實相關工作任務。要牢固樹立“守法誠信是企業第一生命、違法經營是企業最大風險”等法制理念,大力培育企業合規文化,把企業各級領導和關鍵崗位員工,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把實施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作為重點普法內容;把企業法律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和一些典型教訓,作為重點普法案例,力爭中央企業“五五”普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同志們,“后危機(ji)時代”中央企(qi)業(ye)(ye)法制工作(zuo)面臨的(de)形勢將會更(geng)加復雜,面對的(de)新(xin)挑戰將會更(geng)多更(geng)大。我們要(yao)進(jin)一步(bu)增強責(ze)任感(gan)、使命感(gan)和緊迫感(gan),繼續開拓進(jin)取,不斷探索創新(xin),在推(tui)動(dong)新(xin)三年目標實現(xian)過(guo)程中,努力把中央企(qi)業(ye)(ye)法制工作(zuo)水(shui)平(ping)推(tui)上一個新(xin)臺階,為依法保(bao)障和促進(jin)中央企(qi)業(ye)(ye)改革發展中心(xin)工作(zuo)的(de)順利完(wan)成,繼續做出新(xin)的(de)更(geng)大的(de)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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