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會試點工作中非常關鍵,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對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防范重大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董事會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外部董事隊伍建設面臨新的情況,一是人才來源渠道有待拓寬,二是對外部董事的約束力有待加強,三是隊伍不夠穩定。為了適應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國資委印發《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專職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專職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任職條件、選拔和聘用、評價和薪酬、退出機制等方面做出規定。
《管理辦法》對專職外部董事的選聘和管理提出了幾大原則,即社會認可、出資人認可的原則;專業、專管、專職、專用原則;權利與責任統一、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依法管理原則。其中,專業原則,即專職外部董事應具有較為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專管原則,即專職外部董事隊伍由專門機構或部門統一管理;專職原則,即專職外部董事只擔任董事會試點企業的外部董事職務,不擔任其他職務;專用原則,即專職外部董事只向董事會試點企業派出。
《管理辦法》共二十五條,對專職外部董事管理中區別于兼職外部董事的方面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專職外部董事的評價按照《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董事評價辦法(試行)》(國資發干一[2008]159號)執行;專職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國資發干一[2004]34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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