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guo)資委(wei)群眾工作局 發(fa)布時間:2007-03-1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群工[2006]21號
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試點中央企業: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建立和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4]229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
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委員會關于國有獨(du)資(zi)公司董事會建(jian)設的指(zhi)導意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fa)適用于中央企業建立董(dong)事會試點的國有獨資公司(以下(xia)簡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zhi)工董事(shi),是指公司職(zhi)工民主選舉產生,并(bing)經國(guo)(guo)務院國(guo)(guo)有資產監督管理(li)委(wei)員會(以下簡稱國(guo)(guo)資委(wei))同意,作為職(zhi)工代(dai)表出任的公司董事(shi)。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擔任(ren)職工董事應當(dang)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公司(si)職工(gong)民主選舉(ju)產(chan)生;
(二)具有(you)良(liang)好(hao)的(de)品行和較(jiao)好(hao)的(de)群眾(zhong)基(ji)礎;
(三(san))具備相關(guan)的法律知識,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i)和公(gong)司章程,保守公(gong)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相(xiang)關知識和(he)工作經驗,有較(jiao)強的(de)參與經營決策(ce)和(he)協調溝通能力;
(五)《公(gong)司法(fa)》等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的其他(ta)條件。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gong)司職工董事:
(一)公司黨委(wei)(wei)(黨組(zu))書記和未兼任工會(hui)主席的黨委(wei)(wei)副(fu)書記、紀委(wei)(wei)書記(紀檢組(zu)組(zu)長);
(二)公司總(zong)經理、副總(zong)經理、總(zong)會計師(shi)。
第三章 職工董事的提名、選舉、聘任
第七(qi)條 職工(gong)(gong)董(dong)事(shi)候(hou)選人由公司工(gong)(gong)會(hui)提名(ming)和職工(gong)(gong)自薦方式產生。
職(zhi)工(gong)董事候(hou)選人可(ke)(ke)以是公司(si)工(gong)會主要負責(ze)人,也可(ke)(ke)以是公司(si)其他職(zhi)工(gong)代表。
第八(ba)條 候(hou)選人確定后由公司職工(gong)代表大會、職工(gong)大會或其他形式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差額選舉(ju)產生職工(gong)董事。
公司(si)未建(jian)立職工代(dai)表(biao)大會的,職工董事可以由公司(si)全體(ti)職工直接選(xuan)舉產生,也可以由公司(si)總(zong)部全體(ti)職工和部分(fen)子(分(fen))公司(si)的職工代(dai)表(biao)選(xuan)舉產生。
第九條 職工董事選舉前,公司黨委(黨組)應征得國資委同意;選舉后,選舉結果由公司黨委(黨組)報國資委備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職工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條 職(zhi)工董事(shi)代表(biao)職(zhi)工參加董事(shi)會行使(shi)職(zhi)權,享有(you)與公司其他(ta)董事(shi)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一條 職(zhi)工董事(shi)應當定期參加國(guo)資委(wei)及其委(wei)托機構(gou)組織的有關業(ye)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zuo)能力和(he)知識水(shui)平。
第十二條 董(dong)事(shi)會研究決定(ding)公(gong)司重(zhong)大問(wen)題,職(zhi)工(gong)董(dong)事(shi)發(fa)表意見時要充(chong)分考慮出資(zi)人、公(gong)司和職(zhi)工(gong)的利益關(guan)系。
第十三(san)條 董(dong)事會(hui)研究決定涉(she)及職工(gong)(gong)切身利益(yi)的(de)問題時(shi),職工(gong)(gong)董(dong)事應(ying)當事先(xian)聽取(qu)公司工(gong)(gong)會(hui)和職工(gong)(gong)的(de)意見,全(quan)面準確反映職工(gong)(gong)意見,維護職工(gong)(gong)的(de)合法權益(yi)。
第十四條 董(dong)(dong)事會研究決定生產經營(ying)的重大問(wen)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du)時,職工董(dong)(dong)事應(ying)當聽(ting)取公(gong)司(si)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并在董(dong)(dong)事會上(shang)予以(yi)反映。
第十五條 職(zhi)(zhi)工(gong)(gong)董(dong)(dong)事應當參加職(zhi)(zhi)工(gong)(gong)代表(biao)團(組)長(chang)和(he)專門(men)小組(或者專門(men)委(wei)員會)負責人聯(lian)席(xi)會議(yi)(yi),定(ding)期到職(zhi)(zhi)工(gong)(gong)中開展調研,聽取職(zhi)(zhi)工(gong)(gong)的(de)意(yi)見和(he)建議(yi)(yi)。職(zhi)(zhi)工(gong)(gong)董(dong)(dong)事應當定(ding)期向職(zhi)(zhi)工(gong)(gong)代表(biao)大會或者職(zhi)(zhi)工(gong)(gong)大會報告(gao)履(lv)行(xing)職(zhi)(zhi)工(gong)(gong)董(dong)(dong)事職(zhi)(zhi)責的(de)情況,接受監督、質詢(xun)和(he)考核。
第十六條(tiao) 公司應當為職工(gong)董(dong)事(shi)(shi)履行(xing)董(dong)事(shi)(shi)職責(ze)提(ti)供必要的條(tiao)件。職工(gong)董(dong)事(shi)(shi)履行(xing)職務時的出差、辦公等有(you)關(guan)待遇(yu)參照其他(ta)董(dong)事(shi)(shi)執行(xing)。
職工(gong)董(dong)事(shi)(shi)不(bu)額外領取董(dong)事(shi)(shi)薪酬或津貼(tie),但(dan)因(yin)履行董(dong)事(shi)(shi)職責而減(jian)少正常收入的,公(gong)司(si)應當給予相應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公(gong)司(si)職工(gong)代(dai)表大會(hui)或職工(gong)大會(hui)提出(chu),經公(gong)司(si)董(dong)事(shi)(shi)會(hui)批準后執行。
第(di)十(shi)七條 職工董(dong)(dong)事應(ying)當對董(dong)(dong)事會(hui)(hui)的決議(yi)承(cheng)擔相應(ying)的責任(ren)。董(dong)(dong)事會(hui)(hui)的決議(yi)違反(fan)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或(huo)者公司章(zhang)程,致(zhi)使公司遭受(shou)嚴(yan)重損(sun)失的,參與決議(yi)的職工董(dong)(dong)事應(ying)當按照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gui)和公司章(zhang)程的規(gui)定,承(cheng)擔賠償責任(ren)。但經證明在表決時(shi)曾表明異議(yi)并(bing)載(zai)于會(hui)(hui)議(yi)記錄(lu)的,可以免除責任(ren)。
第五章 職工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
第十八(ba)條 職工董事的任期(qi)每屆不超過(guo)三年,任期(qi)屆滿,可(ke)連(lian)選連(lian)任。
第十九條 職工(gong)董事(shi)的(de)勞(lao)動合同在董事(shi)任期內到期的(de),自(zi)動延長至董事(shi)任期結束。
職工董事(shi)任(ren)職期間,公司不(bu)得因其履行董事(shi)職務的原因降職減(jian)薪、解除(chu)勞動合(he)同。
第二(er)十條 職工董事因故出(chu)缺,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補(bu)選(xuan)。
職工董事(shi)在(zai)任期內調離本(ben)公司的,其職工董事(shi)資格自行終(zhong)止,缺(que)額另行補(bu)選。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公司未(wei)建立職(zhi)工代表大(da)會的,罷免職(zhi)工董(dong)(dong)事的權(quan)力(li)由職(zhi)工大(da)會行(xing)使。職(zhi)工董(dong)(dong)事有下(xia)列行(xing)為(wei)之一的,應當罷免:
(一)職(zhi)工(gong)代表大會或職(zhi)工(gong)大會年(nian)度考(kao)核評價結果較(jiao)差的;
(二)對公司(si)的重大(da)違(wei)法違(wei)紀問(wen)題隱匿不(bu)報(bao)或者參與公司(si)編造虛假(jia)報(bao)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shang)業(ye)秘密(mi),給公司造(zao)成(cheng)重大損失的(de);
(四)以權謀私,收(shou)受賄賂(lu),或者為(wei)自己及他人從事與公司(si)利益有沖突的行為(wei)損害(hai)公司(si)利益的;
(五)不(bu)向職(zhi)工代表大會或職(zhi)工大會報告(gao)工作或者連續兩次未能親(qin)自出席也不(bu)委(wei)托(tuo)他人出席董事會的(de);
(六)其(qi)他違反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應予罷免(mian)的(de)行(xing)為。
第二十二條 罷免職工(gong)董(dong)事,須(xu)由十分之(zhi)一(yi)以上全體(ti)職工(gong)或(huo)者三分之(zhi)一(yi)以上職工(gong)代表(biao)大會代表(biao)聯名(ming)提出(chu)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第二(er)十三條 公司召開職(zhi)(zhi)工(gong)代表(biao)(biao)大(da)會(hui)或(huo)職(zhi)(zhi)工(gong)大(da)會(hui),討論罷免(mian)職(zhi)(zhi)工(gong)董(dong)事(shi)事(shi)項時,職(zhi)(zhi)工(gong)董(dong)事(shi)有權在主席團(tuan)會(hui)議和(he)大(da)會(hui)全體會(hui)議上(shang)提(ti)出(chu)申(shen)辯理(li)由或(huo)者書面提(ti)出(chu)申(shen)辯意見,由主席團(tuan)印發職(zhi)(zhi)工(gong)代表(biao)(biao)或(huo)全體職(zhi)(zhi)工(gong)。
第(di)二十四條 罷免案經職工(gong)代(dai)表(biao)大會(hui)或(huo)(huo)職工(gong)大會(hui)審(shen)議后,由主席團提(ti)請(qing)職工(gong)代(dai)表(biao)大會(hui)或(huo)(huo)職工(gong)大會(hui)表(biao)決。罷免職工(gong)董事采用無記名投票(piao)的表(biao)決方式。
第二十(shi)五條 罷(ba)免職(zhi)工(gong)董(dong)事(shi),須經職(zhi)工(gong)代表(biao)大會過半數的職(zhi)工(gong)代表(biao)通過。
公司未建立職工(gong)(gong)代(dai)表大會的,須經全體職工(gong)(gong)過半數同(tong)意。
第二十六(liu)條 職(zhi)工代表大會罷免決議(yi)經公(gong)司黨委(黨組)審核,報國資委備(bei)案后,由公(gong)司履行解聘(pin)手續(xu)。
第六章 附則
第(di)二十七條 各試點企業可以依據本辦(ban)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ba)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