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章來源:綜合監督局 發布時(shi)間:2021-01-15
國資發監督(du)規〔2020〕4號(hao)
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中央(yang)企業,委(wei)內各廳局:
《國資(zi)監管提示(shi)函(han)(han)工作規(gui)(gui)則(ze)(ze)》和(he)《國資(zi)監管通報(bao)工作規(gui)(gui)則(ze)(ze)》已經國資(zi)委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a)給(gei)你(ni)們,請(qing)遵照執行。制(zhi)定(ding)提示(shi)函(han)(han)和(he)通報(bao)工作規(gui)(gui)則(ze)(ze)是貫徹以管資(zi)本為主(zhu)(zhu)加強(qiang)國有(you)資(zi)產監管要求,形(xing)成以管資(zi)本為主(zhu)(zhu)的國有(you)資(zi)產監管體制(zhi)的具體舉措。各(ge)中(zhong)央(yang)企業要高(gao)度重視(shi),強(qiang)化主(zhu)(zhu)體責任,認(ren)真做好(hao)提示(shi)函(han)(han)和(he)通報(bao)事項整改落實工作,進一步提升集團管控(kong)水平和(he)抗(kang)風(feng)險能力,促進實現高(gao)質量(liang)發(fa)展。
國 資(zi) 委
2020年(nian)1月7日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wei)(wei)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wei)(wei)主的國有(you)資產(chan)監管體制(zhi),加大(da)對(dui)中央(yang)企業存在風(feng)險和問題(ti)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中央(yang)企業提(ti)高防范化解重大(da)風(feng)險能力,切實做好(hao)相關整改落實工(gong)作,推動企業實現(xian)高質(zhi)量發展,制(zhi)定(ding)本規(gui)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cheng)提示(shi)函是(shi)指國資(zi)委在國資(zi)監管工作中提示(shi)特定中央企業有效應對、整(zheng)改存在風險和問(wen)題的公文。
第三條 提示函(han)主要適用于中央企(qi)業發生以下(xia)情形: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zhong)大決(jue)策部署(shu)力度不夠,進度緩(huan)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執行(xing)黨(dang)章(zhang)和黨(dang)內其他法規(gui)以及國資委黨(dang)委規(gui)范性文(wen)件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guo)(guo)家法律法規(gui)、國(guo)(guo)資(zi)監管(guan)(guan)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件以及(ji)國(guo)(guo)資(zi)監管(guan)(guan)工(gong)作要求(qiu)不到位或推(tui)動(dong)改(gai)革不力(li),可(ke)能造成資(zi)產損(sun)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si))企業改革發展、黨(dang)的(de)建設、董(dong)事會運(yun)行中(zhong)存在苗頭性(xing)、傾向性(xing)問題(ti)或較大風險隱患的(de);
(五(wu))企(qi)業(ye)未按(an)規定執行(xing)重大事(shi)項請示報(bao)告制度或報(bao)告情況不(bu)準確、不(bu)及時(shi),可能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不(bu)良影(ying)響(xiang)的;
(六)落(luo)實出(chu)資人監(jian)(jian)管和審計、紀檢監(jian)(jian)察、巡視監(jian)(jian)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qi)或不(bu)達標的;
(七)在國際化(hua)經(jing)營(ying)、國際交流(liu)合(he)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ying)響的;
(八)其他需(xu)要提(ti)示(shi)的事項(xiang)。
第四條 國資委(wei)在國資監(jian)管(guan)(guan)工(gong)作中發現(xian)中央企(qi)業存在上述第(di)三條所列情形的(de),按照相關(guan)工(gong)作程序,擬制提示(shi)函,報經分管(guan)(guan)委(wei)領導審簽后,統一編號,以(yi)國資委(wei)辦公廳(ting)函件形式向有關(guan)中央企(qi)業印發提示(shi)函。
第五條 有(you)關中央(yang)企業(ye)收到提示函后,認真組織落實(shi),明(ming)確相關企業(ye)領(ling)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工作(zuo)責任,對提示函事項進行分析研判(pan),制定工作(zuo)方(fang)案,采取(qu)有(you)效措施(shi),做好(hao)風險(xian)防控或(huo)整(zheng)改(gai)落實(shi)工作(zuo)。
第六條 對于提出的(de)風(feng)(feng)險事項,有關中央企(qi)業應當開展全面排查,準確評估風(feng)(feng)險涉及的(de)范圍、影響程度等(deng),積極應對風(feng)(feng)險,做好(hao)企(qi)業間(jian)風(feng)(feng)險隔離。
第七條 對(dui)于需(xu)要(yao)整(zheng)改落(luo)實的事項,有(you)關中央企業要(yao)嚴格對(dui)照相(xiang)關整(zheng)改要(yao)求,細化(hua)整(zheng)改措施(shi),明確(que)整(zheng)改時(shi)限,切實整(zheng)改落(luo)實到位(wei)。
第八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ying)當在收到提(ti)示(shi)函(han)10個工作日(ri)內將風險防控(kong)或整改落實工作方(fang)案報送國資(zi)委(wei)(wei);對(dui)提(ti)示(shi)函(han)事項持有異議的(de),應(ying)當正式向國資(zi)委(wei)(wei)作出(chu)書面解釋說(shuo)明。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qi)業要按照確定的工(gong)(gong)作方(fang)案,積極(ji)采取措(cuo)施防控(kong)風險,落(luo)(luo)實整改要求(qiu),完善(shan)關鍵環節(jie)和(he)重點領域的管控(kong)制(zhi)度(du),優化管理(li)流程(cheng),強化內控(kong)體系有效執行,并通過企(qi)業內部審計(ji)監督檢查、巡視巡察等工(gong)(gong)作,確保風險可控(kong)在控(kong),整改工(gong)(gong)作落(luo)(luo)實落(luo)(luo)地(di)。
第十條 對于(yu)需要長期(qi)整改落(luo)實的事項(xiang),有關中央企業(ye)應(ying)當定期(qi)向(xiang)國資委報告工作(zuo)進展情況;對于(yu)可能(neng)造(zao)成較大、重(zhong)大資產損失或其(qi)他嚴重(zhong)不良后果的,應(ying)當及時(shi)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有(you)關中央(yang)企業在提示函事(shi)項(xiang)辦結(jie)后,要(yao)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kuang)、具體舉(ju)措、整改成效等形成專項(xiang)工作報告,正式報送(song)國資委。
第十二條 國(guo)資委(wei)將加強對中央企(qi)業提示函事項的監(jian)督檢查工作,跟(gen)蹤評估(gu)整(zheng)改成效(xiao),切實(shi)消除風險隱患,提升(sheng)國(guo)資監(jian)管(guan)效(xiao)能(neng)。
第十三條 國資委(wei)將定(ding)期匯(hui)總分析提示(shi)函反映中(zhong)央企(qi)業存(cun)在的風險隱患和問(wen)題(ti),有針對(dui)性(xing)地(di)完善國資監管(guan)政(zheng)策制(zhi)度,并(bing)將典型性(xing)、普遍性(xing)、多發性(xing)和系(xi)統性(xing)問(wen)題(ti)納入(ru)年度綜合檢查(cha)或(huo)專項檢查(cha)范(fan)圍進(jin)行抽查(cha)復(fu)核(he)。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提示函事項整(zheng)改(gai)不(bu)(bu)及時(shi)、不(bu)(bu)徹底或敷衍整(zheng)改(gai)的中央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對違(wei)規(gui)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bu)(bu)良后果的,嚴肅(su)追究(jiu)責(ze)任;對涉(she)嫌違(wei)紀違(wei)法(fa)的,及時(shi)移交有關(guan)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gui)則由國資委(wei)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zi)印發之(zhi)日起(qi)施行。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yi)管資(zi)(zi)本(ben)為主(zhu)的國有資(zi)(zi)產監管體制,有效(xiao)開展對中央企業(ye)重(zhong)大(da)違規(gui)問題(ti)和資(zi)(zi)產損(sun)失事件(jian)的通(tong)報工作(zuo),發(fa)揮警(jing)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zuo)用,強(qiang)化整改落實工作(zuo),推(tui)動企業(ye)實現高(gao)質量發(fa)展,制定本(ben)規(gui)則(ze)。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通報是(shi)指國資委在(zai)國資監管(guan)工(gong)作中(zhong),對中(zhong)央企(qi)業(ye)存在(zai)的典型性、普(pu)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chan)損失事件,在(zai)中(zhong)央企(qi)業(ye)范圍內予以批(pi)評、教(jiao)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條 通(tong)報(bao)主(zhu)要(yao)適用(yong)于(yu)中央企業發生以下情(qing)形(xing):
(一)貫徹落實(shi)習近平總書記重(zhong)要指示(shi)(shi)批示(shi)(shi)以及黨中(zhong)央、國務院決(jue)策部(bu)署存在重(zhong)大問題(ti)或產生其(qi)他嚴(yan)重(zhong)不良后果的;
(二)嚴重違反(fan)黨(dang)(dang)章和黨(dang)(dang)內其(qi)他(ta)法規以及國資(zi)委(wei)黨(dang)(dang)委(wei)規范性文件的(de);
(三(san))嚴重(zhong)違反(fan)國家(jia)法律法規(gui)和國有資產監管規(gui)章(zhang)、規(gui)范性文件及(ji)政策規(gui)定的;
(四)企業改革發(fa)展、黨(dang)的建設、董事會(hui)運行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sun)失、重大風險或其他(ta)嚴重不(bu)良后(hou)果的;
(五)企(qi)業未(wei)按規(gui)定執行重大事項(xiang)請示報告制(zhi)度,或(huo)惡(e)意瞞報漏報謊(huang)報,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liang)影響的;
(六)對出資人監(jian)管和(he)審計、紀檢監(jian)察、巡視監(jian)督(du)等工作中發現的(de)問題拒(ju)絕整改、敷(fu)衍(yan)整改或(huo)反復整改不到位的(de);
(七)在國際(ji)化經營、國際(ji)交流(liu)合作(zuo)、外(wai)事管理等(deng)工作(zuo)中行為不當,造成重(zhong)大負(fu)面(mian)影響或其他嚴重(zhong)不良(liang)后果的;
(八(ba))其(qi)他需要(yao)通報的(de)事項。
第四條 國(guo)資(zi)(zi)委在(zai)國(guo)資(zi)(zi)監管(guan)工(gong)作中(zhong)發現中(zhong)央企業存在(zai)上(shang)述第(di)三條所(suo)列(lie)情形的,按照有(you)關工(gong)作程序,擬制通報(bao)稿,報(bao)經委主要領導審簽(qian)后,統(tong)一編(bian)號(hao),以國(guo)資(zi)(zi)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zhong)央企業印發通報(bao)。
第五條 有關(guan)中央(yang)企業收到通(tong)報(bao)后,及(ji)(ji)時傳達部署,企業主要領(ling)導(dao)人(ren)員(yuan)、領(ling)導(dao)班子成員(yuan)及(ji)(ji)有關(guan)職能部門認(ren)真分析通(tong)報(bao)事(shi)項產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zheng)改工作(zuo)方(fang)案,明確整(zheng)改措施、責任(ren)主體(ti)和(he)時間進度,認(ren)真落(luo)實(shi)整(zheng)改要求。
第六條 有關中(zhong)央(yang)企業在(zai)收(shou)到通(tong)報20個工(gong)(gong)作日內將相(xiang)關工(gong)(gong)作情況及(ji)整改工(gong)(gong)作方案(an)報送(song)國資委。
第七條 有(you)關(guan)中央企業相關(guan)職能部門(men)應當積(ji)極采(cai)取(qu)措施,立即(ji)糾(jiu)正違規行為,消除(chu)不良影響,減少或挽(wan)回資產損失,有(you)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第八條 有(you)關中央企業內(nei)控(kong)(kong)(風險)管(guan)理(li)(li)部門對照通報事項反映(ying)的重大缺陷和(he)管(guan)理(li)(li)漏(lou)洞(dong),完善關鍵環節和(he)重點領(ling)域(yu)的管(guan)控(kong)(kong)制(zhi)度,優化管(guan)理(li)(li)流(liu)程,強化內(nei)控(kong)(kong)體(ti)系有(you)效(xiao)執行,切實(shi)提升內(nei)控(kong)(kong)體(ti)系管(guan)控(kong)(kong)水平(ping)。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qi)業審計部門、企(qi)業內部巡視巡察(cha)應當將通報事項納(na)入(ru)年度工作重(zhong)點,強化(hua)對企(qi)業重(zhong)大風險(xian)和問題整(zheng)(zheng)改工作跟(gen)蹤檢查力度,檢驗(yan)整(zheng)(zheng)改工作成效,確保整(zheng)(zheng)改工作落(luo)實落(luo)地。
第十條 對于通(tong)報事項涉及違反(fan)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sun)失或其他嚴重不(bu)良后果的,有關中央企業要(yao)嚴格按照(zhao)規定(ding)對相(xiang)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對(dui)于(yu)需(xu)要(yao)長期整改落實的通(tong)報事(shi)項,有(you)關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整改工作進展(zhan)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中央企(qi)業對通報(bao)事項整改(gai)(gai)落實后,要將整改(gai)(gai)工作開展情(qing)況(kuang)、具(ju)體舉措、整改(gai)(gai)成效及人員(yuan)處(chu)理情(qing)況(kuang)等形成專項工作報(bao)告,正式報(bao)送國資委。
第十三條 各(ge)中(zhong)央企(qi)業(ye)要從通(tong)報事項中(zhong)汲(ji)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fan)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si)問題應當(dang)按照通(tong)報相(xiang)關要求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zhong)央企(qi)業通報事項(xiang)整改落實工(gong)作(zuo)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成(cheng)效,推動(dong)企(qi)業不斷完(wan)善內部(bu)管控機制。
第十五條 國(guo)資委將(jiang)定期匯總分析(xi)通(tong)報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da)風險事件和突出(chu)問(wen)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guo)資監管政策制度,并納入(ru)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xiang)檢查范圍進行(xing)抽查復核(he)。
第十六條 國資(zi)委對(dui)整改(gai)不到位(wei)或拒絕整改(gai)、拖延整改(gai)的中(zhong)央企業,要嚴肅追(zhui)究責(ze)任;對(dui)涉嫌(xian)違(wei)紀違(wei)法(fa)的,及時(shi)移交有關紀檢監察(cha)機構。
第十七條 本(ben)規則(ze)由(you)國資委負責(ze)解(jie)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ze)自印(yin)發(fa)之日起施(s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