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監督二局 發(fa)布時(shi)間:2018-12-04
1.嚴禁(jin)泄露監督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shang)業秘密、內部信(xin)息和(he)檢查結果。
2.嚴禁利用(yong)監督職權參與或干(gan)預企業正(zheng)常經營(ying)活動。
3.嚴禁利用企業(ye)(ye)資源以推銷商品(pin)、介紹(shao)業(ye)(ye)務、安排工作(zuo)等方式謀取私(si)利。
4.嚴禁(jin)接受請(qing)托說情,弄(nong)虛作(zuo)假、漏報(bao)瞞報(bao)問題線索(suo)。
5.嚴禁由被(bei)監督(du)企(qi)業(ye)(ye)承(cheng)擔住宿、餐(can)飲、交通等費用,以及收受被(bei)監督(du)企(qi)業(ye)(ye)禮品(pin)禮金、報酬饋贈。
6.嚴禁參加被監督企業安排的宴請、旅(lv)游、娛樂等消費(fei)活動,以及其(qi)他可(ke)能影響公(gong)正履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