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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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lai)源:監督追責局 發布時(shi)間(jian):2021-01-06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
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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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you)資(zi)產監管,完善違規(gui)經營投資(zi)責任追究工(gong)作制(zhi)度,規(gui)范中央企(qi)業(ye)禁入限(xian)制(zhi)人(ren)員(yuan)(yuan)信息管理,我委制(zhi)定(ding)了(le)《中央企(qi)業(ye)禁入限(xian)制(zhi)人(ren)員(yuan)(yuan)信息管理辦法(fa)(試行(xing))》,現印發給你們(men),請(qing)遵照執行(xing)。
國 資 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規(gui)(gui)范中央企(qi)業(ye)(ye)禁入限制(zhi)人(ren)員(yuan)信(xin)息管(guan)理,完善違規(gui)(gui)經營投(tou)資(zi)責任(ren)(ren)追(zhui)究工作制(zhi)度,進一步(bu)加強國有(you)資(zi)產監管(guan),根據《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企(qi)業(ye)(ye)國有(you)資(zi)產法(fa)(fa)》《企(qi)業(ye)(ye)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暫行(xing)條例》《國務院辦(ban)公(gong)廳關于建立(li)國有(you)企(qi)業(ye)(ye)違規(gui)(gui)經營投(tou)資(zi)責任(ren)(ren)追(zhui)究制(zhi)度的意見(jian)》《中央企(qi)業(ye)(ye)違規(gui)(gui)經營投(tou)資(zi)責任(ren)(ren)追(zhui)究實施(shi)辦(ban)法(fa)(fa)(試行(xing))》等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和文件,制(zhi)定本辦(ban)法(fa)(fa)。
第(di)二(er)條 本辦法所(suo)稱(cheng)中(zhong)央(yang)企業(ye)(ye),是指國(guo)(guo)務院國(guo)(guo)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委員會(以(yi)下簡稱(cheng)國(guo)(guo)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ren)職責的(de)國(guo)(guo)家出資企業(ye)(ye)。
第三(san)條 本(ben)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國資(zi)委和中央企業根(gen)據有關規(gui)定(ding)(ding),對相關違規(gui)經營投(tou)資(zi)責(ze)任人作出在(zai)一定(ding)(ding)時期內(nei)不得(de)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jian)事、高(gao)級管(guan)理人員的處(chu)理。其中高(gao)級管(guan)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ze)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i)定(ding)(ding)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suo)稱追責部(bu)門,是(shi)指(zhi)國資委和中(zhong)央企(qi)業負責違規(gui)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bu)門。
第四(si)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管理應當遵(zun)循(xun)統(tong)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shi)準(zhun)確(que)、依(yi)規(gui)使用的原(yuan)則(ze)。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tiao)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gen)據有關規定作出禁(jin)入限(xian)制處理(li),按照“誰處理(li)、誰負責”的原則,對(dui)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xi)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di)六條(tiao) 國資委(wei)作(zuo)(zuo)出禁入(ru)(ru)限制(zhi)(zhi)處(chu)理(li)(li)的(de)有(you)關(guan)信息,由國資委(wei)追責(ze)(ze)部門(men)負責(ze)(ze)錄(lu)入(ru)(ru)。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作(zuo)(zuo)出禁入(ru)(ru)限制(zhi)(zhi)處(chu)理(li)(li)的(de)有(you)關(guan)信息,由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追責(ze)(ze)部門(men)負責(ze)(ze)錄(lu)入(ru)(ru)。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各級(ji)子企(qi)業作(zuo)(zuo)出禁入(ru)(ru)限制(zhi)(zhi)處(chu)理(li)(li)的(de)有(you)關(guan)信息,由中(zhong)(zhong)央(yang)企(qi)業決定是(shi)否錄(lu)入(ru)(ru)。
第七(qi)條 追責部門應當于禁(jin)入限(xian)制處理(li)生效之日(ri)起10個工作日(ri)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后,將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xin)息(xi)(xi)采集錄入到(dao)中央企業禁(jin)入限(xian)制人員(yuan)信(xin)息(xi)(xi)管理(li)系統(tong)(tong)(以下(xia)簡稱(cheng)禁(jin)入限(xian)制系統(tong)(tong))。
第(di)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主要(yao)包括下(xia)列內(nei)容(rong):
(一(yi))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wei)規(gui)情形。
(三(san))責(ze)(ze)任認定和責(ze)(ze)任追究處理(li)情況(kuang)。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jiu)條 國資委(wei)追責(ze)部門在中央企(qi)業錄入(ru)禁入(ru)限制人(ren)員信息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wan)成(cheng)有關信息形(xing)式審查并(bing)反(fan)饋結果(guo)。
第十條(tiao) 禁(jin)入限制人員禁(jin)入期屆滿(man)后,國資(zi)委追責部(bu)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jin)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yi)條 國(guo)資(zi)委和中央企業(ye)任命(ming)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tiao) 中央企(qi)業(ye)的組(zu)織人事部門負責(ze)本企(qi)業(ye)及各級子(zi)企(qi)業(ye)禁入限制(zhi)人員(yuan)信(xin)息(xi)統一查(cha)詢工作。
第(di)十三條 國資(zi)委(wei)有(you)關部門和中(zhong)央企業(ye)組(zu)織人事部門經授權,通過姓名(ming)、性別、身份證件號碼(ma)等,在禁入限制(zhi)系統中(zhong)查詢有(you)關人員禁入限制(zhi)信息(xi)。
第(di)十四條 禁入限(xian)制(zhi)系統在線(xian)實時反饋查詢結果(guo),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xian)制(zhi)人(ren)員基本情況(kuang)和(he)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di)十(shi)五(wu)條(tiao) 國資(zi)委負責禁入限(xian)制人員信(xin)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jian)設和(he)信(xin)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xian)制系統的建(jian)設、運行維護和(he)網(wang)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bu)門職責,制定內部(bu)管(guan)理制度(du),嚴格規范錄入、查詢、使(shi)用等(deng)工作。
第十(shi)七(qi)條 國資委和中央(yang)企業應當加強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保(bao)密(mi)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mi)和個人隱(yin)私(si),不得違規(gui)向無關方(fang)提供禁(jin)入限制人員(yuan)信(xin)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ge)人(ren)對(dui)禁(jin)入(ru)限制(zhi)人(ren)員信息查詢結果存(cun)在異議的,可(ke)向國(guo)資委追責部門提交(jiao)書面異議申請(qing)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di)十九(jiu)條 國資委(wei)追責部門(men)應當(dang)自受理異(yi)議申請(qing)之日起30個工(gong)作日內完成(cheng)復核(he),并將結果告知異(yi)議申請(qing)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禁(jin)入限(xian)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ben)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er)十一條(tiao)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lie)情形之(zhi)一,造成(cheng)嚴重不良后果(guo)的,依法依規追(zhui)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zhao)本辦法(fa)規(gui)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xi)。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ren)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guan)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xin)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wu))其他應當追責的(de)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qi)業所屬(shu)子企(qi)業參照本辦(ban)法執行。
第二(er)十三條(tiao) 本(ben)辦法由國(guo)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shi)四(si)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ri)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