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wen)章來源:政(zheng)策法規局 發(fa)布時(shi)間:2015-08-29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國資廳發法規〔2014〕37號
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
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jiang)生產建(jian)設兵團國資委,各中(zhong)央企業: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作為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據此印發了《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確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平穩推進,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安排
根據《通知》精神,已完成報名工作的2014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具體調整辦法由考試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二、關于第三個三年目標中企業法律顧問持證率指標要求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適當調整中央企業和省屬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中關于企業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的要求,除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律師執業證書等法律職業相關資格證書,均納入持證統計范圍。
三、關于原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評審工作
《通知》明確規定,“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企業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因此,已通過考試取得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各單位仍可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繼續開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評審工作。
各(ge)單(dan)位(wei)要(yao)認真做好國務(wu)院文件精(jing)神和(he)相(xiang)關(guan)政(zheng)策(ce)(ce)文件的(de)傳達貫徹(che)工作,正確理解有關(guan)政(zheng)策(ce)(ce)變化(hua),充分認識“全(quan)面推進依(yi)法(fa)(fa)治(zhi)(zhi)國”、“普遍(bian)建(jian)(jian)立法(fa)(fa)律(lv)顧問制度”對依(yi)法(fa)(fa)治(zhi)(zhi)企提出的(de)新(xin)任務(wu)和(he)新(xin)要(yao)求。要(yao)根(gen)據《通知》要(yao)求及時(shi)調整相(xiang)關(guan)規章制度和(he)工作安排,做好政(zheng)策(ce)(ce)銜接,進一步加(jia)強法(fa)(fa)律(lv)顧問制度建(jian)(jian)設(she),確保法(fa)(fa)制工作第(di)三個三年目(mu)標按期(qi)完(wan)成。
附件:
國資委辦公廳
2014年8月20日